无标题无名氏No.66956087 返回主串
2025-09-03(三)19:14:35 ID:3cr2wZz 回应
我觉得很多法律相关的社会议题兜兜转转吵来吵去都是对下面这个想法的认识不够充分导致的。
我一直觉得对某种罪行的刑罚应该独立分解为三部分的叠加,分别是教化性、威慑性和补偿性,这三部分我觉得基本囊括了刑罚要达成的目的,并且都能很容易地衡量当下刑罚是足够了还是不够,便于之后再调整,这样能让刑罚的制定和量刑更可量化和科学。
从这个理论出发很多议题就是可理解的、有可行性改进方案的了,比如是否应该不歧视犯过罪的人,反映了社会上认为现行刑罚教化性惩罚太轻的问题,应该针对性的加强这部分;再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争议,也是认为仅仅减刑或者免刑无法满足教化和威慑的需求,出于这个角度说我觉得少管所的取消是不对的。
无标题无名氏No.66956290
2025-09-03(三)19:47:53 ID: 3cr2wZz (PO主)
>>No.66956132
我滑跪,后面这些都是道听途说的,我没有做基本的事实验证,而且我是工科肥,对法学一窍不通。
所以我刚才去查了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不知道这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不能作为减轻惩罚的参考依据。另一条是刑法的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因为本人确实对法学没有任何认识,所以其实更想说的还是比较抽象的去谈相关的法规法则和惩罚,不是实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规定的“刑罚”,表达有不清楚的地方很抱歉
无标题无名氏No.66956472
2025-09-03(三)20:22:30 ID: 3cr2wZz (PO主)
>>No.66956375
( ゚ 3゚)有时间看看,工科肥对这方面之前确实感觉无从入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