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模式 - No.67520848


No.67520848 - 综合版1


无标题无名氏No.67520848 只看PO

2025-11-27(四)21:11:41 ID:u3S3PVU 回应

刷抖音给我看笑了,一个视频说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136条规定要把吸.毒.记录封存,底下一堆说大手发力的,结果我去搜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人家根本没有136条( ˇωˇ)

Tips无名氏No.9999999

2099-01-01 00:00:01 ID: Tips

(`ε´ )说了多少遍了,这里是婆罗门宅向论坛

无标题无名氏No.67533624

2025-11-29(六)23:23:40 ID: 2oDFGHy

第一百三十六条 对违反治安管理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个是23年修改提案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治安管理的记录应当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或者公开,但有关国家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违法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这个是25年修改提案

先不说未成年人变成所有人,单独看23年的我记得当时就有谈论这条提案的合法性。然后24年修改提案也没有针对这一条进行修改。所以25年这一条被拉出来讨论,整件事很正常。

无标题无名氏No.67533647

2025-11-29(六)23:26:37 ID: 2oDFGHy

>>No.67533624
最奇怪的,现在有风气开始鼓吹:当年发出来没讨论,怎么现在要实行的你出来讲。2324年两年都针对未成年人设立的条款,怎么25年就上升到所有人了?

无标题无名氏No.67533661

2025-11-29(六)23:29:28 ID: pOkG6QD

>>No.67533620
( ゚∀。)这就跟那些阴谋论的人一样,之前有个男明星坠楼了,硬说是被拉去注塑做人皮雕像了,这个也同理,所谓的少爷都强大到能更改法条了,那他为什么会被抓?

无标题无名氏No.67533832

2025-11-30(日)00:00:23 ID: bm3TlAS

>>No.67533624
不过封存未成年人这点,二二年公安部就有通知了,见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
关于印发《关于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https://www.mps.gov.cn/n6557558/c8521089/content.html
第九条 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应当贯彻及时、有效的原则。对于犯罪记录被封存的未成年人,在入伍、就业时免除犯罪记录的报告义务。
被封存犯罪记录的未成年人因涉嫌再次犯罪接受司法机关调查时,应当主动、如实地供述其犯罪记录情况,不得回避、隐瞒。
第十条 对于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不予公开,并建立专门的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的保管制度。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中需要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应当加设封存标记,未经法定查询程序,不得进行信息查询、共享及复用。
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数据不得向外部平台提供或对接。

无标题无名氏No.67533834

2025-11-30(日)00:00:35 ID: gccANs2

>>No.67533624
首先,25年这个版本也不是第一天出现,7月份就已经公示。“早干嘛去了”这个问题依然存在。

其次,哪怕是23年版本也没有单独提到未成年人吸Du记录,真关系这个记录的话也应该早就提意见。

再次,治安管理处罚记录只封存未成年的,这个法条确实不够严谨,在施行中也导致了更多的手续。统一封存管理,依法查询依法公开,这个操作比只封存未成年人的要合理得多。(即使没有这条法规。处罚记录也是保密的,单独封存未成年人的记录事实上难以执行)

最后,吸DU人员的管理办法是《禁毒法》规定的,不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请你看《禁毒法》原文:
【公安机关应当对XD人员进行登记】
【同时通知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
不存在封存以后没人知道的问题

无标题无名氏No.67533894

2025-11-30(日)00:08:40 ID: bm3TlAS

不对,我呆了,犯罪记录这里是刑事的( ゚∀。)

无标题无名氏No.67534060

2025-11-30(日)00:31:39 ID: bm3TlAS

在苏宝儿那边看了看之后,发现有的肥哥误解了一件事情,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的一个问题:
某一行为可能同时违反行政处罚法和刑法,此时法律责任的承担分为定罪免刑时适用行政处罚和刑罚与行政处罚并合适用两种情况。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条规定“……具有社会危害性,按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在处理实践上,一般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五条:“对发现或者受理的案件暂时无法确定为刑事案件或者行政案件的,可以按照行政案件的程序办理。在办理过程中,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
也就是在确定犯罪事实前可以先适用这一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也可以转为刑事处罚。
(一)尚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经调查认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如果尚未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无需撤销该行政案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办理刑事立案手续,继续开展工作,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该行政案件予以结案。

(二)已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

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经调查认为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如果已经对违法行为人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无需撤销行政案件,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办理刑事立案手续,继续开展工作,并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五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对行政案件予以结案,但要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附卷并注明。

无标题无名氏No.67534070

2025-11-30(日)00:33:28 ID: bm3TlAS

>>No.67534060
相关各种规定一层套一层,互相有补丁,真的很容易把人绕进去( ゚∀。)

无标题无名氏No.67534075

2025-11-30(日)00:35:09 ID: bm3TlAS

>>No.67534060
然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五条:“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行政拘留的,应当依法折抵相应刑期。违法行为构成犯罪,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行政机关已经给予当事人罚款的,应当折抵相应罚金;行政机关尚未给予当事人罚款的,不再给予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