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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8329633 - 综合版1


有关死亡的一个串无名氏No.68329633 返回主串

2026-03-21(六)20:49:56 ID:wQpJirk 回应

在岛上看到有肥哥讲爱,看到有肥哥讲机器人,于是打算讲讲有关死亡的一些事。
算是科普吧,我本身并不是对此非常专业的人,所以讲的东西中有疏漏的地方也欢迎肥哥们的指正。
同样的,其中不会涉及具体的有关社会事件等的死亡的争议,而主要是进行一些相关的科普,并且更多是从社会学角度上的ᕕ( ゚∀。)ᕗ

无标题无名氏No.68493456

2026-04-15(三)21:16:34 ID: wQpJirk (PO主)

>>No.68493432
但是这一方面又有着担心平台拿着人的个人信息做什么的情况,这点的话,我们目前采取了推出网证的方式,但是实际感觉中用的人还是比较少的( ゚∀。)7

网证本身也是一个不错的解决方案就是,一方面,用户在日常发言时无需公开真实姓名,保护了前台隐私。

另一方面,一旦发生严重的违法行为(如诽谤、诈骗、煽动暴力),可通过法定程序,由权威机构利用“网证”追溯到现实身份,实现 “后台可管可控” 。这样的话实质上是可以兼顾自由与安全的。

同样的,采用网证也是避免平台过度的获得个人的隐私信息,理想情况下,用户无需在每个平台重复提交身份证、手机号等敏感信息,只需用“网证”一键认证。这可以减少数据被无数平台分散存储、泄露的风险。

不过这方面讨论一般最大的质疑就是:

边界

这样做是可行的,可是这样做的边界最终又在哪里呢?

无标题无名氏No.68493565

2026-04-15(三)21:31:58 ID: wQpJirk (PO主)

>>No.68493456
边界问题就是一个阿格琉斯之踵了( ゚ 3゚)

因为这一类问题的关键不在于技术是否可行,而在于 “可追溯的权力”被赋予谁,由谁监督,以及依据何种规则、在何种边界内行使。

如果真的诞生了这种东西,那么其实更多人应该会持悲观态度,因为这个东西属于人类历史上有史以来权力最大的怪物( ゚∀。)

因为无条件的信息公开就相当于是一种为了可能的罪而让渡隐私边界的行为,这方面也是违背现代法律伦理奉行的“无罪推定”的,即在司法判决前,任何公民被视为无罪,其隐私和自由应受保护。

这方面来讲,无条件的前台实名相当于是把人的个人信息比起现实生活更多的暴露出去,所以这方面网证驱动的实名会是更好的选择( ゚ 3゚)

这方面的话就涉及到一个古典社会契约论的看法了,古典社会契约论认为,个人让渡部分自然权利给主权者(国家),以换取安全与秩序。

而这方面来讲,暴露式前台实名的公开是权责不对等的,半实名和分层实名,以及可追溯的网证式实名会是更好的选择( ゚ 3゚)

同样网证式实名的好处之一,还有就是可以避免此前新华社曾报道过的那样( ゚ 3゚)

通过在农村大集上弄不锈钢脸盆,就把对面的账号弄到手,然后拿来当水军账号( ゚∀。)7

无标题无名氏No.68493605

2026-04-15(三)21:39:23 ID: wQpJirk (PO主)

>>No.68493565
然后这方面其实也对推动自杀环境造成了潜移默化的影响( ´_ゝ`)

这方面的话,网络的影响是比较去中心化的,它更多是提供了一个宏观的氛围的作用。

当个体在现实中感到挫败,他上网寻求慰藉时,算法可能将他推入充满相似情绪的社群或话题。

这虽然提供了认同感,但也强化了“无力改变”的集体叙事。绝望从个人体验,被放大为一代人、一个社会的“时代病症”,加深了个人的宿命感。

这方面我们首先要明确一点,那就是以现在互联网信息产生量,我们和另外一些人可能永远不可能看到相同的互联网信息。也不会接触到相同的互联网社群( ゚ 3゚)

然后这方面来讲的话,虚无主义本身是个大垃圾桶,基本上如果只是在那里辩论的话,基本上都会滑向虚无主义这个垃圾桶( ゚ 3゚)

而因此关于“人生没有意义”、“一切终将毁灭”的哲学性虚无探讨,在碎片化、情绪化的网络传播中,极易被剥离其复杂的思辨背景,简化为一种具有冲击力和传播力的 “颓废美学”或“清醒的绝望” 。

这也为那些正处于脆弱期的青少年,提供了一套现成的、看似深刻的语言,来包装和正当化自己的痛苦,甚至将“自杀”扭曲为一种对抗荒诞的“哲学选择”或“终极自由”。

社交媒体的本质其实是一个向上比较的永动机,人们几乎是无法停下来在社交媒体上进行向上比较的,至于向下,那在互联网的短视频环境下往往不是比较(つд⊂)

这方面的问题可能还是得到线下才能解决。

无标题无名氏No.68493686

2026-04-15(三)21:54:40 ID: wQpJirk (PO主)

>>No.68460673
噢,对,接下来讲一个东西,“被遗忘权”的概念( ゚ 3゚)

无标题无名氏No.68493706

2026-04-15(三)21:59:42 ID: wQpJirk (PO主)

>>No.68493686
被遗忘权是目前被关注颇多的一个概念,指的是个人有权要求网络服务提供商(如搜索引擎、社交平台)删除关于其自身的、已经过时、不准确、不相关或不再具有合法处理目的的个人信息链接的权利。

在欧盟推出原因其实更大一部分是出于欧盟的相关利益,通过相关的被遗忘权来进行对于美国的数据巨头公司的牵制。

而在我国法律的语境中,在中国法律语境中,被遗忘权常与 “删除权” 进行对比和区分,而两者虽有联系但范围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措施。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其个人信息。

简单来说,删除权侧重于对违法或违约行为的纠正,而被遗忘权的范围更广,旨在处理那些虽然当初合法发布但现已不合时宜的信息。

无标题无名氏No.68495109

2026-04-16(四)02:05:27 ID: wQpJirk (PO主)

这两天看了一篇精准医学方面的很有意思

无标题无名氏No.68516827

2026-04-20(一)07:55:43 ID: wQpJirk (PO主)

>>No.68502644
找了半天没找到串( ゚∀。)

无标题无名氏No.68516998

2026-04-20(一)08:53:50 ID: wQpJirk (PO主)

>>No.68516965
起点老参考文献了( ゚ 3゚)

无标题无名氏No.68544327

2026-04-25(六)16:15:39 ID: wQpJirk (PO主)

找半天,终于重新找到串了( ゚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