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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57533609 - 科学


关于法律刑罚形式数据刑罚No.57533609 只看PO

2023-05-19(五)12:25:41 ID:AyQ03d1 回应

初学法律不久,所以这段文字肯定会有很多谬误,因此,作为抛砖引玉。
数据的种类有许多,在这里我们只谈涉及网络社交的人们在互联网上的一举一动,例如网页浏览,搜索数据等,都会被平台自动记录下来,形成平台庞大的网络数据库,同时类似于QQ微信,微博,贴吧,甚至电话短信等一切通讯工具,也都在我们往往不知情的情况下了,留下了海量的数据,这些数据又总是会被平台软件进行利用,进行所谓的“个性化推送”,“个性化服务”,但是在这种服务的背后代价又是什么呢?尽管近年来《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数据安全法》陆续出台,2019年12月底,网信办针对此类情况还专门发布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其中,9类行为可被认定为“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6类行为可被认定为“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但当中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违规行为仍屡见不鲜,归根结底是因为收集用户信息本身能带来一种无本万利的利润,是符合互联网企业公司以利润为导向的经营目的的运作方式的。要除去这种平台乱象,根本是铲除除去产生这种平台乱象的利润产生方式。在大数据时代,我们每一个人似乎都被大数据的丝线所牵引,这根绳索的后面则是一个宛如上帝一般窥视着我们的庞大的公民个人信息大数据库,因此引出了两个问题。这种公民个人信息大数据库是否应该存在?这个公民个人信息大数据库应该怎样存在?前者本身是无疑之问,这种数据库的存在是必要的,否则我们将无法处置和管理网络世界上违法乱纪的信息和作为。但是后者在现实中,这种公民个人信息大数据库的主要管理者既非国家也不是公民自己,而是中间的平台软件,大到特朗普禁言,小到网络日常交流,被不知原因地“删帖”,禁言,触发违禁词,可以看出他们对这种数据库,事实上想有绝对的支配权。这种行为的本质原因就在于网络法制建设并不完善。我国对于违禁词的规定只在《广告法》中有所提及,而对于为网络用户一般违禁行为处罚及规范,几乎没有提起及,这就给予了平台对于用户违禁给予处罚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我要提出一个叫“数据处罚”的处罚形式概念,这并非凭空而出,而是由顺应时代和处罚本身的目的和意义决定。从这个大数据时代出生的年轻人,相较于大数据时代之前,世界观形成已形成的成年人,对日夜接触网络的年轻人来说,网络数据世界本身已经成为他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说是另一个世界也不为过。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处罚本身的目的便是教育和惩罚,处罚本身的形式是可

无标题无名氏No.57533656

2023-05-19(五)12:28:49 ID: AyQ03d1 (PO主)

……违禁词,发不出来

无标题无名氏No.57534113

2023-05-19(五)12:51:18 ID: Yo6DWBp

好好好|∀゚

无标题无名氏No.57534513

2023-05-19(五)13:10:16 ID: GL01dnT

>>No.57533656
试试二分法找违禁词?

无标题无名氏No.57535529

2023-05-19(五)14:09:15 ID: AyQ03d1 (PO主)

我国对于违禁词的规定只在《广告法》中有所提及,而对于为网络用户一般违禁行为处罚及规范,几乎没有提起及,这就给予了平台对于用户违禁给予处罚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我要提出一个叫“数据处罚”的处罚形式概念,这并非凭空而出,而是由顺应时代和处罚本身的目的和意义决定。从这个大数据时代出生的年轻人,相较于大数据时代之前,世界观形成已形成的成年人,对日夜接触网络的年轻人来说,网络数据世界本身已经成为他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说是另一个世界也不为过。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处罚本身的目的便是教育和惩罚,处罚本身的形式是可以随着时代需求而变化的,我们当今民事,行政法,刑法等法律上的处罚刑罚在

无标题无名氏No.57535537

2023-05-19(五)14:09:43 ID: AyQ03d1 (PO主)

最初决定之时,网络和大数据并没有如今这样普及,直到1983年12月8日,“数据”二字才首次出现在规范性法律文件中,而且当时制定的《统计法》中,数据是以“统计数据”的词组形式出现的。现在数据方面的法益已经正式列入民法典127条之中,我们对于刑罚处罚本身的认识看法也要与时俱进,比如快递网购,经常使用的微信,QQ聊天软件,在街边随处可见的微信支付等,倘若禁止一个手机,

无标题无名氏No.57535546

2023-05-19(五)14:10:10 ID: AyQ03d1 (PO主)

对处于大数据时代的罪犯来说显然也是一种的稍微难受的处罚方式,同样,“进行全网封杀”也可以说是大数据时代的一种“数据处罚”。数据时代也应有其相应的“数据处罚”诞生,事实上它已经在人们的道德规范和平台的引导下诞生了雏形:在百度贴吧,微博等,如果帖子中包含违禁词,可能会发不出去,或者发出去后被很快“被删帖”。对于吸D,强J犯公众人物,当公众与国 家响应起来时,平台便会采取对“全网封杀”的方式处罚对方。

无标题无名氏No.57535556

2023-05-19(五)14:10:42 ID: AyQ03d1 (PO主)

尽管这样的行为无论是基于伦理道德,还是基于平台法规,这显然都是一件符合公平正义原则的事情,但是我国并没有出台相关有关“全网封杀”处罚的法规,平台“封杀”,“封禁”或“删帖”也并不总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而是根据平台自身设立的法律法规。

无标题无名氏No.57535575

2023-05-19(五)14:12:06 ID: AyQ03d1 (PO主)

就比如《民法典》127条中记载的法律保护数据,虚拟财产,有有其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实质上是回避的数据权这一问题

无标题无名氏No.57535598

2023-05-19(五)14:13:12 ID: AyQ03d1 (PO主)

从合理的推论下,平台它既然可以代替法律“全网封杀”有罪明星,那作为资本平台本身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要求对不符合自身利益的人或事件进行“数据处罚”。这显然于国于人,都是无法接受的。对于“数据处罚”并不只是局限于“删帖”,“封禁账号”,乃至“全网封杀”,任何利用大数据和新科技手段的处罚,我们都可以将其认为是“数据处罚”,比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