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无名氏No.66956087 只看PO
2025-09-03(三)19:14:35 ID:3cr2wZz 回应
我觉得很多法律相关的社会议题兜兜转转吵来吵去都是对下面这个想法的认识不够充分导致的。
我一直觉得对某种罪行的刑罚应该独立分解为三部分的叠加,分别是教化性、威慑性和补偿性,这三部分我觉得基本囊括了刑罚要达成的目的,并且都能很容易地衡量当下刑罚是足够了还是不够,便于之后再调整,这样能让刑罚的制定和量刑更可量化和科学。
从这个理论出发很多议题就是可理解的、有可行性改进方案的了,比如是否应该不歧视犯过罪的人,反映了社会上认为现行刑罚教化性惩罚太轻的问题,应该针对性的加强这部分;再比如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争议,也是认为仅仅减刑或者免刑无法满足教化和威慑的需求,出于这个角度说我觉得少管所的取消是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