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模式 - No.67520848


No.67520848 - 综合版1


无标题无名氏No.67520848 只看PO

2025-11-27(四)21:11:41 ID:u3S3PVU 回应

刷抖音给我看笑了,一个视频说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136条规定要把吸.毒.记录封存,底下一堆说大手发力的,结果我去搜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人家根本没有136条( ˇωˇ)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2657

2025-12-01(一)15:54:26 ID: bm3TlAS

>>No.67542550
所以有担忧就去提建议嘛,只要建议是合理的,那么相信也一定会予以采信。
键政改变不了东西,只会让自己变得暴躁。
但是发挥你所具有的权利是可以的。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2878

2025-12-01(一)16:34:05 ID: u3S3PVU (PO主)

>>No.67542620
这个是刑法专家周光权关于轻罪记录消除的看法
具体来说,可以考虑在刑法总则中增加“犯罪记录消除”一章,集中规定犯罪记录消除的条件、程序、效力等基本内容。同时,对刑法第一百条规定的犯罪记录报告制度进行修改,将该条第二款规定的“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修改为“犯罪记录已经消灭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使之能够与犯罪记录消除制度有机衔接。同时,设置刑法总则性规定,对民事、行政法规中设置的犯罪记录效应加以调整,即对犯罪记录消除的人不再给予职业禁止的限制。对未成年人犯罪、过失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的罪犯实行犯罪记录消除;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也实行犯罪记录消除。

但周光权强调,对于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犯罪人,不应实行犯罪记录消除。而且,犯罪记录消除应当以依法院职权启动为原则,罪犯申请为例外。

周光权进一步指出,一方面,对于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因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被宣告缓刑的,人民法院依职权启动犯罪记录消除,不需要罪犯本人提出申请。在上述罪犯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或者赦免以后,五年内未再实施犯罪的,作出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犯罪记录消除措施。与此同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故意犯罪的犯罪记录消除,则应当采取申请人请求的方式启动,即因故意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八年后,由申请人提出书面请求,并提供符合犯罪记录消除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由人民法院评判其再犯罪危险,裁决是否对其前科予以消除。

“此外,还必须确保已消除犯罪记录的人员在就业、受教育等方面不遭受歧视,应当赋予其在遭受歧视时为保障自己的公平就业、受教育等权利而采取救济措施。”周光权强调说。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2897

2025-12-01(一)16:36:19 ID: bm3TlAS

>>No.67542878
不过嘛,在实际试点中认为消灭还是太那个了,而且很多人感情上想必也不太能接受
所以试点的时候也就采用了封存这一说法和理念,但是采纳了专家观点里面有关的“什么罪可以封存”的认定相关的事项。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2933

2025-12-01(一)16:42:04 ID: u3S3PVU (PO主)

>>No.67542897
bm3哥能找到具体的实施细则吗?( ´_ゝ`)我想看看具体在试点是怎么实施来着,但是没找到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2936

2025-12-01(一)16:42:35 ID: xrifeiI

我有一个问题,吸 毒属于轻 罪 记 录中比较特 殊 敏 感的,那能不能把吸 毒记录单独分级处理,拥有自己的记录系统?我比较奇怪的是在封存中,吸 毒被和其他轻 罪 记 录打包在一起,但在公众认知中它的严重性和其他轻罪是不相等的,导致了这种封存的打包处理在公众眼里是不合理的,那单独处理会不会更稳妥一点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2955

2025-12-01(一)16:46:33 ID: u3S3PVU (PO主)

>>No.67542936
吸.毒不是犯罪,这里说的轻罪也是属于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吸.毒记录是和打架斗殴之类的行政违法记录放在一起(`・ω・)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2956

2025-12-01(一)16:46:33 ID: bm3TlAS

>>No.67542936
本来就有单独的动态监控系统( ゚∀。)
罚你看眼禁毒法和戒毒条例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2961

2025-12-01(一)16:47:33 ID: bm3TlAS

>>No.67542933
试点的东西都挺难找的( ´_ゝ`)
之前三明医改的时候也是。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3001

2025-12-01(一)16:52:11 ID: xrifeiI

以及,即使存在着被人误导,非主观意愿上想要吸 毒但事实上吸 毒了的受害者,我也并不真的认为封存记录一定有利于他们。认为封存记录对他们好存在着一个假设:这些受害者对毒 品的抗性极强,之后不会因为之前的非自愿吸 毒经历而去吸 毒。可能是我认识不清,但我从小到大接受的教育都是说毒 品即使“只吸一次”也会有成瘾性,极难戒除,复吸率极高,但现在这样又好像毒 品是“碰一次也没关系”的东西,我有点困惑。我是认为,法 条做不到对每一个特例都好,但至少能做到预防。非自愿的受害者中也会有人因为非自愿的吸 毒经历而之后去主动吸 毒,并且考虑到毒 品本身的成瘾机制,这些受害者同样也应该是被限制的一部分,即使他们没有主观恶意,法 条也要限制他们走向下一步的主动吸 毒。在讨论封存的时候,我觉得也要看到不封存的这一点保护性。不封存并不绝对对这些受害者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