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模式 - No.67520848


No.67520848 - 综合版1


无标题无名氏No.67520848 只看PO

2025-11-27(四)21:11:41 ID:u3S3PVU 回应

刷抖音给我看笑了,一个视频说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136条规定要把吸.毒.记录封存,底下一堆说大手发力的,结果我去搜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人家根本没有136条( ˇωˇ)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5629

2025-12-01(一)23:23:24 ID: 1uVlZls

>>No.67544687
(・∀・)我说这种衣食无忧、拿命找乐子的公子哥就该全部染上毒瘾。

TMD毁了多少家庭的东西被他们当乐子,那些被人下药染上瘾的不缺原本品格优秀、学习优异的人,最后只能活得和精神病一样。

这些傻之逼勾种真的是( ˇωˇ)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5660

2025-12-01(一)23:27:35 ID: kyb2V1X

>>No.67545535
第一次看到对这个态度这么好的(相较于“大多数网友”),之后我也经常担心这种“恶的传播”,而且还容易把这种受害者也变成万劫不复。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5871

2025-12-01(一)23:54:35 ID: 0UML4Gx

>>No.67541763
不成熟地插一嘴,我觉得某些主观能动性过强的行为是不是该有此串中说的“不封存的空间”( ゚∀。)777如果说xd还有被诱骗/不知情的可能,但是pc和一般weixie这种行为是没有的,难道会有人在不小心情况下pc或者weixie他人吗( ゚∀。)
(改了半天才发出来)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5876

2025-12-01(一)23:55:13 ID: u3S3PVU (PO主)

>>No.67545375
是这样的,比如典型的盗窃罪
2013年《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后的多次盗窃,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5946

2025-12-02(二)00:07:58 ID: 0UML4Gx

>>No.67545871
再补一句,pc和一般weixie都是不会有诱骗不知情被迫的情况的吧( ゚∀。)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5947

2025-12-02(二)00:08:25 ID: u3S3PVU (PO主)

>>No.67545871
这个就要看后续的实践了,毕竟没有实践很难知道哪些需要特殊规定哪些不需要( ゚∀。)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5977

2025-12-02(二)00:13:16 ID: bm3TlAS

>>No.67545946
可以提,提一下看看能不能有关多次再犯,屡教不改的特别来算( ゚∀。)
这个也可以提交政协和相关的人大代表,他们的联系方式是可以找到的,不过提出的建议应当是具体的、可行的,并且是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注和思考。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6013

2025-12-02(二)00:18:10 ID: bm3TlAS

>>No.67545977
这是对前面一个的补充,你也可以联络具体的人大代表和本地政协提交方案。

无标题无名氏No.67546063

2025-12-02(二)00:24:57 ID: x637cCx

>>No.67534519
>>No.67533550
>>No.67532709
>>No.67532697
>>No.67528987
>>No.67532617
>>No.67530978
那瓢昌呢?虽然轻微的瓢一直都只是违法而不是犯罪,但是大家既然都讨论到『不小心不知情情况下染上-毒.,品』了,那我请问,各位理性至极的朱军,
请问一个人怎么做到不小心飘-昌了的???我指不小心猥.亵女性然后未遂(程度轻微不算大)那种,就是未遂但是有动机之类的,但是没有达到犯罪标准那种情况。

原谅我情绪上头了(我越看这个串越觉得气),似乎那个好肥哥给大家科普了『一直以来违法记录(非犯罪)都是不能随意公开的』 。所以,各位你们就觉得不应该讨论一下这次司马南通媒体以外的别的事情吗?

———也就是,凭什么猥-.亵妇女未遂或者嫖昌就可以封存然后改造,我不要听所谓的人类可以改造改过自新这种空话。误食_毒..品是非主观可以改造,承前继后治病救人是好的。因为你我都有可能不小心把被偷毒染上毒--品。比如什么QQ糖果之类的。

但是我绝对不觉得飘昌或者猥.亵未遂(法律证据确凿情况下)是可以不小心犯下的。说一句说烂了的话,我从来不觉得“向来如此,便对”,肥哥们的脑回路是觉得南通媒体“造谣这是新规,实际上一直都是这种不公开违法但是非犯罪的惯例”,然后这个乌龙蹭流量的新闻学闹剧就解决了....吗?
就觉得这种惯例是对嘛,如果你们小时候也被猥.亵未遂的时候,你绝对不会觉得这种人可以改过自新的。
换句话,可能有点冲,各位觉得你们哪天也会成为不小心接触到嫖唱走错路瓢娼了或者意图猥.亵(最后未遂)的倒霉蛋??

我身边有法律的专业同学,九年义务教育也是有受过,一开始就我知道这是媒体瞎搞,但是看到串里一些人的发言(甚至是那个比喻———“纹身你还像让别人正眼看你不白纹了吗?”)这种不恰当比喻实在是不经过思考也通过脑子过滤。

要知道,现实里纹身不是你看电视剧纹个大花臂才叫纹身,而是我在我手腕上纹一朵比如小花或是特殊纪念符号也是纹身,这个社会不是随随便便只看客观外表—『他确实客观纹身了』就可以概括,如果对方不是主观上想要堕落精神小伙混黑.社会,那纹身这种不恰当的比喻在我看来最终极有可能导向像当初那个染全头粉色头发的女孩被别人造谣自杀的悲剧。

要知道,人的思维是有“认知诅咒”的,以前的观念看来,以前的旧观念你是永远无法理解的,就像父母觉得你丢掉一个纸盒就是暴殄天物一样。他们更古早的人加入也面对这个争论,搞不好也会不小心说出:『你都染了一个大粉发 你还想要别人不区别对待你』 这种更不恰当的比喻。

上面看的我一时间心脏痛,情绪上头了打了这些逻辑混乱不清乱七八糟的字,如果你觉得不对,请你和我科普。另外,如果你坚持同意让既有法律下运行有强烈猥亵动机但是行为轻微未遂的人改过自新,那我希望你亲身体验现实案例而不是分析别人的案例。


猥亵,性猥亵,永远不可能改过自新。我就这一句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