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应模式 - No.69164899


No.69164899 - 婆罗门一


无标题无名氏No.69164899 只看PO

2026-08-02(日)10:33:33 ID:4A7o6Tc 回应

暴论:精神病人发病时杀人完全无刑事责任是对正常人的伤害 如果不将所有精神病人管控起来那么自由的精神病人将成为特权的脱罪手段(虽然司法类鉴定需要司法机关的流程与专业精神科团队的鉴定 但仍然有操作的可能性)所以精神病无论何时都应该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

无标题无名氏No.69165505

2026-08-02(日)13:17:21 ID: oztSBlH

我的前大姨夫是被迫害妄想症,拿刀在大街上砍人,被关进精神病院里面关了几年又放出来了,放出来就把自己亲爸杀了,又被关进精神病院让人打死了( ・_ゝ・)

无标题无名氏No.69165512

2026-08-02(日)13:18:16 ID: 4A7o6Tc (PO主)

>>No.69165505
( д ) ゚ ゚我去 现实案例来了

无标题无名氏No.69165526

2026-08-02(日)13:21:33 ID: Q2j9xVA

>>No.69165473
主要还是指个人意志所能占的因素吧,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人犯罪不因为个人意志,你怎么能确定他的个人意志能执行判决的实现?包括一个人随机时间段犯病,怎么指望他的上一秒管控他的下一秒?比如小孩当不了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

如果从邪道角度看这件事,世界上有关精神病的犯罪内容基本远不及非精神病的犯罪案件后果、传播、社会影响上严重,搞老百姓怨声连天,那从数据上这可能是一个更小众,逻辑也算不上反人类的问题

比如倾向重刑不一定能削减犯罪率,所以还是如果把责任完全归到不完全取决于个人意志决定范围的群体,能真的起到规范这个群体的作用吗

无标题无名氏No.69165549

2026-08-02(日)13:27:44 ID: 4A7o6Tc (PO主)

>>No.69165526
我是觉得有没有用是一方面 惩戒的意义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安抚受害者家属 就算严重的精神病人也没有能力约束 就算只是出于为了社会稳定这一块 我也认为实际行为大过主观想法
但给重症精神病患者带来的压力又是一方面 降低治愈率增加反社会人格也不是好事 这个就见仁见智了

无标题无名氏No.69165743

2026-08-02(日)14:06:17 ID: pN6t7k3

自由的精神病人会变成特权正常人装成精神病以获得脱罪的手段,但是在精神病机理和分类都不怎么清晰的当下,被过度严加责罚和管制的精神病也会变成特权迫害普通人的手段。我们要做的是尽量平衡,而不是无脑全都口光或全都放开(|||゚Д゚)

无标题无名氏No.69166142

2026-08-02(日)15:26:11 ID: 1bwAAJC

这是归因谬误,精神病人发病时杀人免责本身是基于法理原则中的责任主义原则,精神病是客观存在的疾病,精神残疾也是残疾,精神病人发病时不具备行为的主观故意或过失,被视为天灾而非人祸,它首先承认精神病人也是人,也具备个人权利,尤其是“无责任能力者不因不可抗力而获刑”的权利,这显然不属于恶法。而特权者利用这条法规来脱罪,问题的关键不在法条,在特权,这个法条只是一个接口,即使没有这个接口,特权者还有别的接口,比如利用管辖规则,消灭证据,破坏取证程序,或者找个紧急避险,事实认识错误之类的条款做文章,这不是法条为特权者故意开的后门,而是特权者本身就具备把正门当后门走的条件,对此,批判法条而非批判特权本身,这属于归因谬误

无标题无名氏No.69166172

2026-08-02(日)15:32:41 ID: 1bwAAJC

>>No.69166142
此外,还要考虑损失最小化原则,如果病人与非病人同罪,那么对于病人家属造成的二次伤害也需要纳入考量,我们的现代法治不支持前现代的同态复仇,是因为立法者视角中,考虑的是“社会整体损失最小化”,而病人同罪,违背了损失最小化的逻辑

无标题无名氏No.69166192

2026-08-02(日)15:37:02 ID: 1bwAAJC

>>No.69166172
比方说,如果受害者家属同时也是病人家属呢?一个三口之家,父亲发病杀死母亲,这时候同罪和免责,哪个对孩子的伤害更小?

无标题无名氏No.69166472

2026-08-02(日)16:29:09 ID: oztSBlH

>>No.69166192
这和精神病已经没有关系了,有很多杀妻的案例,对孩子都是一种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