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标题无名氏No.69164899 只看PO
2026-08-02(日)10:33:33 ID:4A7o6Tc 回应
暴论:精神病人发病时杀人完全无刑事责任是对正常人的伤害 如果不将所有精神病人管控起来那么自由的精神病人将成为特权的脱罪手段(虽然司法类鉴定需要司法机关的流程与专业精神科团队的鉴定 但仍然有操作的可能性)所以精神病无论何时都应该承担自己行为的责任
无标题无名氏No.69166617
2026-08-02(日)16:51:02 ID: 8ASzGH5
叽里咕噜说啥呢,不承担刑事责任不等于不承担民事责任啊
真当精神病人身份是免死金牌呢
到时候该赔钱还得赔钱,只是不需要去蹲大牢,因为蹲了也没啥用
精神病人发病时是完全意识不到自身行为是否正确的,同时他也完全没有能力去控制自己的行为,甚至可以说这种情况下的精神病人和社会中的他完全不是一个人。说难听点这时候精神病人和畜生没啥区别,这也是发病时犯罪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原因,你难道要把咬人的狗告上法庭,送它去监狱吗?很显然,咬人的狗应该送去园区管教,发病严重的精神病人应该被送去精神病院治疗
咬死人的狗应该被就地无害化处理,但是发病杀人的精神病人不能,因为其在刨除犯病杀人的情况之下,绝大部分时间还位于人的范畴当中,狗没有狗权(起码在当下是这样),但是人有人权
一个精神病人理应在未发病时享有和普通人相同的权利,这符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适当的监护和预防措施也是有必要的,发病时造成的损害,也需要去对他的监护人进行追责( ゚ 3゚)到时候各种赔偿是跑不了的
无标题无名氏No.69166648
2026-08-02(日)16:56:38 ID: 1bwAAJC
>>No.69166472
还是有关系的,同罪的话孩子必然进入指定监护人或社会化抚养的程序,而无责则保留了父亲可能回归社会的机会
无标题无名氏No.69166803
2026-08-02(日)17:26:31 ID: GMQ3Fe0
简单来说就是能否办到的问题吧。
毁灭全人类在是否能办到层面上的可行性是不言自明的,但对精神病人一刀切的做法却就像po自己提出的那样好像并不是完全做不到。
但现实里人们之所以会越来越愿意去医院看病,就是因为当下社会并不会过度地歧视精神病人,反而会给予一些照顾,而一旦真的按照po说的那样去做了的话,那就是一种公然的歧视,那这样还会有人敢轻易暴露自己是精神病吗?那到了那个时候,事情只会变得更加复杂吧……
其实我最先想到的是,类似的主题在文艺作品中的体现从来不少见,例如《咒术回战》的主人公,再例如《鬼灭之刃》的祢豆子……
精神病人无法选择自己是否要成为精神病人,相对来说,正常人有能力可以选择自己对待世界与自己的方式,已经是一种幸运的自由了呢。
无标题无名氏No.69166928
2026-08-02(日)17:45:02 ID: Dl0dmmz
我有精神分裂并且时常会出现人格解离,人格解离发作时我的社会性大幅降低,社会道德和法律对自我的规范力降低。我的行为呈现动物化,本能化,随机化的特点。我无意识或者无法认识到自己的行为。
这种情况下我的犯罪是我的主观行为吗。
我认为不是,这种情况下我已经不能算一个完全民事行为人了。
可事实上,这种情况下的我对社会有很大的危害。可以称为传统意义上的疯子,我的行为无法理解,无法预判。我此时的大脑状态意味着我无法沟通。
那么,这种情况下的我可以认识到我犯罪了吗,那当然是认识不到的。
所以,以美国为例,精神病犯往往会先送到精神病院进行强制治疗,再进行服刑。但事实上,很多烈性精神病几十年也好不了,病人往往十分痛苦,自杀率很高,也谈不上服刑了。
无标题无名氏No.69166973
2026-08-02(日)17:52:22 ID: Dl0dmmz
人格解离发作时连记忆都是离散的,不连续的,甚至没有记忆,根本认识不到自己的行为。
很痛苦,很痛苦,很痛苦……
无标题无名氏No.69169175
2026-08-02(日)23:05:49 ID: FfjTyeM
>>No.69165391
无关但我很好奇这和LGBTQ又有什么联系( ゚∀。)7,你该不会是认为性少数群体都有精神疾病吧( ゚∀。)7
无标题无名氏No.69169546
2026-08-02(日)23:57:07 ID: qInLDfJ
>>No.69169256
刑法当然是不认可这种等同的(甚至社会也不怎么会认同吧)。性取向又不能代表精神问题,要真的和精神疾病相同很多人就会在为自己出罪的时候一本正经的表示“I'm ga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