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肥打了一堆结果点送出之后找不到主串还行。
反正把内容放这儿了
自然科学的合法性会被各种方式车来车去。至少休谟问题去车的点就挺多:因果概念不合法不行;有局部因果没有全局因果不行;收集数据-归纳结论的思路就算有了全局因果可能也不行。我觉得Po的问题就是在问,解决了前两点似乎并不能解决第三点,我也是这么认为的。
但是康德有没有给回应那就是另一回事了。
因果概念合法,这个Po也说了,纯批里给了,通过“如果你没有因果概念就没有经验”来反驳“因果关系和恒常连接在经验上没有区别,所以我们没有理由认为存在并非后者的前者”。因为,康德会说,你有经验的前提就是有因果性作为范畴在起作用,没有这玩意儿就别想着比较你那经验了。这个比较明显。
但这只是给自然科学过了第一关,即,确立了“凡某事物发生,必有其原因”这个先天综合判断的合法性。康德希望用确立先天综合判断解决的,是“何以可能”的问题。而这类必要条件可以不只有一个。休谟可以说:“好啊,我承认在我们的经验中,一件事情发生一定有这件事情发生的原因。但是,你能不能说,一种事情发生的原因一定是另外的同一种事情呢?”就比如,今天我打开电脑,是通过按下电源键做到的;昨天我按电源键没反应,得长按三下触摸板才行;明天我开电脑的时候前两种方法都不顶用,结果是用手指在屏幕上划拉了个nmbxd才开。我相信根据我的叙述,你也能理解我说的是什么,也能设想这样的事情成为你的经验。这样一来,康德在上面的回应似乎就不足以为自然科学的可能性辩护:我可以拥有这样的经验,但自然科学好像还是不大行。我想Po想说的关于“普遍必然性”的问题是这个。
而如果我们只是把归纳问题看成一个关乎归纳法是不是个有效的逻辑方法的问题,那就又是另一个问题了。即便我们确立了普遍必然的因果关系存在,归纳法也还是面临“自己为自己辩护”的逻辑问题。就是说,我们之所以能通过归纳得出一条规律,光有一些普遍必然的因果关系存在还不够,还得是我们归纳出来的规律与那些因果关系相一致才行。可我们又怎么知道这些规律和因果关系一致,以判断归纳法到底是否管用呢?答案是继续观察,继续归纳。只要道路不断延伸就行了。但我们发现,无论怎么做,我们都是在用归纳法为归纳法的管用性做辩护。而我们承认的管用性辩护应该是从一个已经确立了管用性的东西到另一个有待确定管用性的东西上。所以对归纳法的辩护是不成立的。
于是在这两个意义上,我寻思纯批也没给个比较好的答案出来。不过康德在其他地方给了很多有意思的东西,尽管我也没仔细看过,就瞎说一点。
康德可能不那么在乎这些东西。他对上面说的因果关系的“普遍必然性”的理解就是把某种判断当成一条普遍必然的法则来看待。换言之,在他这儿,一条统一起自然界的自然律跟让人们的道德选择前后一致的道德律没啥区别,都是由某个东西下令,其他东西听从的法律。其普遍必然性也不过是法律的适用范围有那么宽广罢了。可我们为什么要这么做呢?他认为我们有一些想要实现的理想,其中就包含了“自然如我们所想的那样均一”,当然还包括“自然的法则总是简单的”之类现在被视为自然科学理论的取舍原则的东西。这些理想都被统摄于“自然的构造合乎我们认知能力的构造”这样一个看上去一厢情愿的原则,被称为客观的合目的性。要想科学成立,我们似乎就得接受这个合目的性。但它并不构成自然科学的内容,不然看上去就跟某种有神论的目的论论证差不多了,或者至少是预设前提、先射箭后画靶子的行为。但康德觉得自然科学是把这些东西当成“理想”,就是说,朝着这个方向去努力。至于研究出来是不是这个样子,几个理想之间会不会打架,那些问题都再说。他希望能用这个方式来既确保自然科学的可能,又不让自然科学的结果被预定。
换言之,我们上面讲的普遍必然性问题和归纳问题,在康德看来也没啥良好的解决方案。不管是事实上的自然律,还是我们归纳出来的科学规律,都是进行科学探究活动时为了实用而不得不采取的预设。“过去如此,现在如此,将来也是如此”或者“此处如此,彼处如此,未知处也是如此”这样的判断都只从实用角度而非真理角度进行了辩护。在这个意义上,说康德没有回应休谟问题,也是恰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