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一遍我的观点:在我看来,选择什么样的谴责对象相当于选择什么样的立场。这不是单纯的结果导向的问题。
我谴责问题鸡排店老板不一定会让他有所改变,也不会确保我去另外一家鸡排店的时候一定不会吃到问题鸡排(虽然这是一个概率问题,我就算自我反省了也很难避免),但是我在选择谴责问题鸡排店老板的同时意味着我抱有这样一个观点:做出这种问题鸡排给客人吃是错误的,餐饮店老板应该对他们的饮食负责。
而po这种谴责自己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默许了鸡排店老板的卖问题鸡排的行为,po的行为暗含了这样一种逻辑:鸡排店老板卖问题鸡排的这种行为是可以存在的。
所以说po的逻辑显然是有问题的。违反公俗良知、侵犯他人利益的行为是不应该存在的,至少我们是不能认为它的存在是合理的。
我们对什么样的对象进行谴责,意味着我们想要生活在一个什么样的世界:是不存在问题鸡排店的世界,还是一个存在问题鸡排店的世界?
答案肯定是前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