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能够理解po的一些想法。
我们的每一次试错所积累的经验,本质上就是规避风险的能力。在法理上,当然是需要去惩罚加害者,保护受害者;但同时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是建立在已有的经济基础之上的。这就意味着,在法律的光不能完全照亮的领域,譬如法律的疏漏,人类探索的前沿,以及强制力也无法做到“恢复原状”的地方,潜在的受害者必须能够根据积累的经验保护自己,规避风险,否则他就是对于自己的安全不负责任,是对自己的潜在犯罪。
以自杀作为比方。你通过某种行为杀死了你自己,你犯了过失/故意杀人罪,但是因为你已经死了,付出了对等的代价,所以法律不会追究你。而作为旁观视角,将我的意志带入你的实体,那么看到的就是你的意志对你的实体犯罪,罪犯就是你的意志。在明知有风险的地方非要去尝试也是同理。
但是社会的发展方向是不希望这样一个不宜居的自然逻辑发挥作用的,于是才有了法律,才能够除恶扬善,把我们大家都保护得这么好。我们必须认识到,这种加害者一定受到惩罚的逻辑是社会的上层建筑,而在原始自然状态下,加害者并不会付出对等代价,在类似或接近这种情况的情景中,潜在受害者唯一能做的就是尽量不要加害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