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学法律不久,所以这段文字肯定会有很多谬误,因此,作为抛砖引玉。
数据的种类有许多,在这里我们只谈涉及网络社交的人们在互联网上的一举一动,例如网页浏览,搜索数据等,都会被平台自动记录下来,形成平台庞大的网络数据库,同时类似于QQ微信,微博,贴吧,甚至电话短信等一切通讯工具,也都在我们往往不知情的情况下了,留下了海量的数据,这些数据又总是会被平台软件进行利用,进行所谓的“个性化推送”,“个性化服务”,但是在这种服务的背后代价又是什么呢?尽管近年来《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数据安全法》陆续出台,2019年12月底,网信办针对此类情况还专门发布了《App违法违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行为认定方法》。其中,9类行为可被认定为“未经用户同意收集使用个人信息”,6类行为可被认定为“违反必要原则,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但当中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违规行为仍屡见不鲜,归根结底是因为收集用户信息本身能带来一种无本万利的利润,是符合互联网企业公司以利润为导向的经营目的的运作方式的。要除去这种平台乱象,根本是铲除除去产生这种平台乱象的利润产生方式。在大数据时代,我们每一个人似乎都被大数据的丝线所牵引,这根绳索的后面则是一个宛如上帝一般窥视着我们的庞大的公民个人信息大数据库,因此引出了两个问题。这种公民个人信息大数据库是否应该存在?这个公民个人信息大数据库应该怎样存在?前者本身是无疑之问,这种数据库的存在是必要的,否则我们将无法处置和管理网络世界上违法乱纪的信息和作为。但是后者在现实中,这种公民个人信息大数据库的主要管理者既非国家也不是公民自己,而是中间的平台软件,大到特朗普禁言,小到网络日常交流,被不知原因地“删帖”,禁言,触发违禁词,可以看出他们对这种数据库,事实上想有绝对的支配权。这种行为的本质原因就在于网络法制建设并不完善。我国对于违禁词的规定只在《广告法》中有所提及,而对于为网络用户一般违禁行为处罚及规范,几乎没有提起及,这就给予了平台对于用户违禁给予处罚的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我要提出一个叫“数据处罚”的处罚形式概念,这并非凭空而出,而是由顺应时代和处罚本身的目的和意义决定。从这个大数据时代出生的年轻人,相较于大数据时代之前,世界观形成已形成的成年人,对日夜接触网络的年轻人来说,网络数据世界本身已经成为他们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说是另一个世界也不为过。从法制史的角度来看,处罚本身的目的便是教育和惩罚,处罚本身的形式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