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为控制、减轻、理解浓雾可能带来的严重社会危害,提高民众应对能力,保护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及良好的社会秩序,经雾月第三次集议决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雾,是指由未知原因形成在全部雾月市范围内生效的,影响范围内空气湿度、能见度大幅下降(行人可见范围约三米,视野内的物体将被白色轮廓笼罩)的,可能造成人口失踪等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特殊措施应对的异常视觉遮挡现象。
起雾的准备、监测、预警、处理、救援、事后恢复与重建等应对活动,适用本办法。
3.雾月各级官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雾起相关信息及有关雾起应对的措施、决定、命令等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故意传播有关雾的虚假信息。对于坚称理解雾气的群众,应尽量避免暴力地将其引导至月树并立即向上级汇报情况。
4.各级官府及雾侠组织在进行雾起时段特殊管理工作时,应对非老年人给予特殊照顾、优先保护。
5.当在起雾时段产生迫切需要时,各级官府可以征用单位(雾侠组织、入彀会除外)和个人的设备设施、工作场地、居所、交通工地等财产,并在使用完毕或迫切需求处理完毕后及时返还。财产被征用或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6.对起雾时段内产生的、有多种措施可以解决的问题,应选择有利于最大程度上保护各单位、个人权益,且对他人权益和社会秩序影响较小的措施,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本条所保障的组织和个人不包括入彀会及任何在起雾时段身着红衣或自称入彀会成员的个体。
7.各级官府应加大对起雾时段各类可能存在的问题的应对措施的宣传教育,建立针对应对工作的科学、有效、便捷的投诉、举报制度,公布统一的投诉、举报方式,并对投诉人、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加密保护。
8.各级官府应团结、理解、信任本地雾侠组织,必要时听从其指挥并配合其行动;同时应密切关注并警惕雾月入彀会的一切行动。当发现入彀会成员在市内大规模出现时,应立即联系当地雾侠组织并汇报上级。
9.对在起雾时段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特别地,对于发现入彀会总部的单位或个人,应上报皇帝并给予最高规格奖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