雾月市漰腾救援队管理办法
雾月总府
2025-09-08(一)23: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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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6985492
管理
第一章 总 则
1.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雾月市漰腾救援队管理,依据《起雾时段特殊管理办法》《雾侠组织总章程》《关于加强大雾防范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2.本办法所称雾月市漰腾救援队(以下简称“救援队”)是指经雾月总府(以下简称“总府”)及雾侠组织(以下简称“组织”)评审认证,以承担起雾时段民众救援任务,及在平时宣传大雾危害、排查大雾起因为目标的专业化救援队。
3.依雾月市第三次集议决定,救援队分为搜救、物资供给、宣传、探查四个类别,各类别应以团结友好态度通力合作,不得私下发生冲突;同时,各类别应始终遵从总府和组织的调遣。
第二章 组织和队员管理
4.救援队由总府及组织共同建设和管理。总府及组织共同负责研究制定救援队建设发展等有关政策、规章和制度,同时,总府亦对雾月市内救援队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
5.救援队的组织架构、人员组成和职责分工需严格按照《雾月市漰腾救援队行为手册》的相关规定执行。
6.救援队实行队员招募制度。各镇官府负责组织实施潜在队员的能力考察、资质审视、联系建立、测试进行、证件颁发等工作,并按总府要求建立队员相关信息库,报总府备案。
7.救援队队员须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雾月、心系群众,自愿遵守雾月相关法律及规章制度,自愿听从安排、完成任务;
(二)心理稳定、身体健康,具有良好的组织纪律性及奉献、牺牲精神;
(三)熟练掌握救援有关器械的使用方法;
(四)曾十次(或以上)在浓雾漫起后生还,并通过测试;
(五)有时间和精力参加应急救援;
(六)不具有关心其工作情况的亲属或友人;
(七)不具有被白玉、青玉或亮银短匕划破皮肤以致出血的历史。
8. 各镇官府按月度进行队员考核,考核内容应以救援和培训演练为主,包括个人现状、救援情况、工作态度、业务水平、参加培训演练情况。对长期不能履行义务的队员,经总府和组织共同核准后予以退出救援队。各镇官府应在每月第一周内将新的队员名单及考核情况报总府备案。
第三章 名称与标识管理
9. 各镇救援队规范名称为:“雾月漰腾+(救援队所属镇)+专业类别+救援队”。示例:雾月漰腾月树镇搜救救援队。
执行任务时,所有救援队一律以“雾月官府工作人员”自称。
10.救援队在执行总府下达的应急救援、培训演练等任务时,必须使用统一分发的白色防护服作为标识。
11. 救援队所穿白色防护服仅限队员执行总府下达的相关任务时使用。
第四章 装备管理
12.雾月官府对救援队装备的配备、维修、保养、更换、补充等工作全权负责。
13.各镇官府负责相应救援队装备的仓储保管,做好装备资产入账登记、维修保养、盘点清查、报废等日常管理工作,装备的处置、报废需报总府审批。各镇官府每周进行一次设备清点和性能检查,确保装备性能完好,并于周末向总府报告装备状态和本周维护保养情况。
14.总府可根据演练、救援等实际需要,对由其配备的装备进行跨队伍调用,各镇官府须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
15.救援队装备仅限于应急救援、培训演练、危害宣传、成因探查等相关活动使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五章 培训和演练
16.雾月官府承担救援队的培训、演练工作。各镇救援队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培训,每季度至少组织一次演练。
17.各镇救援队培训演练活动及考核评价机制均须严格遵守《关于加强大雾防范的指导意见》相关内容。
18.队员参加总府、各镇官府组织的培训、演练,其成绩均纳入救援队队员考核评价机制。
19.总府建立救援队师资培养选拨机制,经总府培训、考核、评定,符合要求的人员列入师资库,并根据需要承担救援队培训的授课任务。师资所属的各镇应尽可能按照其需要对其实施便利,提供人力、物力帮助。特别地,对于其进入月树探视的请求,应予以拒绝并实行抚慰。
第六章 救援管理
20. 救援队执行起雾时段救援任务时,派出决定由总府以广播形式向各镇官府及救援队下达。各镇官府接到通知后,应在半小时内将出队计划(人员、装备、保障情况、行程安排、预算明细等)报告总府,救援队须在雾起十五分钟内到达任务指定地点。
21. 执行总府派遣任务时,救援队受组织(雾侠应急指挥部)统一领导和指挥。救援队应始终与组织(雾侠应急指挥部)保持联络,报告工作进展,遇特殊情况随时上报。
22. 救援队执行总府派遣任务时,救援工作信息由总府统一发布,未经总会同意,救援队员不得以任何名义擅自公开发布救援工作信息,亦不得相信或执行除总府广播以外任何形式的救援工作指令。
23. 救援任务结束后,由组织向救援队下达撤离命令,救援队应于撤离后三日内,按要求向总府提交救援成果总结报告、财务报告和相关文字、影像等资料。
第七章 保障与奖惩
24. 救援队执行总府下达的救援任务,所需的装备及耗材补充、损耗、交通费、伙食、住宿、设备运输、通讯、营地及后勤保障、车辆租赁等相关经费由总府承担。救援期间涉及的财务事项按照总府相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25. 救援队完成救援任务后,按照相关规定为救援队员发放津贴,并为其安排不低于一个月的休整时间。
26. 救援队在开展演练、执行救援任务时,总府有责任为队员购买意外伤害医疗保险等有关险种,并根据当地实际为队员提供必要保障。
27. 对在应急救援中作出突出贡献的队伍、个人,总府依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奖励;对在应急救援中不幸牺牲的队伍、个人,总府依据有关规定为其举行葬礼并给予补偿。
28. 对在参加培训演练活动、执行救援任务期间,不服从指挥、不履行职责、故意违反相关制度或纪律,造成严重后果或造成较大社会负面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追究相关单位和当事人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29. 本办法适用于雾月市漰腾救援队管理,城外诸救援队相关管理办法可参考本管理办法制定。
30. 本办法由雾月总府和雾侠组织共同负责解释。
31.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