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66956132
我滑跪,后面这些都是道听途说的,我没有做基本的事实验证,而且我是工科肥,对法学一窍不通。
所以我刚才去查了一下未成年人保护法,不知道这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能不能作为减轻惩罚的参考依据。另一条是刑法的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因为本人确实对法学没有任何认识,所以其实更想说的还是比较抽象的去谈相关的法规法则和惩罚,不是实指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刑法规定的“刑罚”,表达有不清楚的地方很抱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