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牛头”卖猪肉涉案金额达160万元
4摊贩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获刑
商家售卖的“牛肉”不是牛的肉,竟然是母猪肉?近日,思明区法院发布这样一个典型案例。
有些商家为了短期的利益突破底线,甚至形成整条产业链造假,消费者被“偷换”的餐桌权益该如何保障?让我们来看看,法院是如何处理的。
案件:低价购进母猪肉当牛肉卖
小范长年在市场摆摊卖牛肉,但自从摊位周边出现了卖“低价牛肉”的摊贩,小范卖的牛肉就逐渐因价格高而无人问津。
小范打听到了隔壁摊贩的“秘诀”,原来,他们有低价采购“牛肉”的渠道。于是,他要来了批发商阿亮(另案处理)的联系方式,开始找阿亮批发购买低价“牛肉”,并混搭着一部分自己的真牛肉一起卖。
多次接触后,小范摸清了“套路”:低价购进的“牛肉”,竟然是母猪肉!
阿亮根据母猪肉不同部位的肉质来冒充不同类型的牛肉——猪颈肉纹理松散,就用来冒充高价的雪花牛肉;猪排骨旁边的三层肉肥瘦相间,就充作牛腩;猪的腱子肉结实,用来冒充牛腱子肉……
此外,小叶、小陈、小黄等摊贩同样在明知阿亮以母猪肉为原料加工生产假牛肉的情况下,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仍然向阿亮购入假牛肉销售给消费者。
判决: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刑!
截至案发,小范销售金额为47万余元、小叶销售金额为48万余元、小陈销售金额为21万余元、小黄销售金额为43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范、小叶、小陈、小黄等人以猪肉冒充牛肉进行销售,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综合其犯罪事实、犯罪情节、犯罪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等,决定对4人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4人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侵害众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责令4人承担公益损害赔偿责任,并公开赔礼道歉。
上游生产制造假牛肉的阿亮,及受其雇佣进行猪肉挑选、去油等加工处理的工人和运送批发假牛肉的司机等人亦被提起公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过程中。
法官说法
销售伪劣产品,该当何罪?
很多人可能疑惑,虽然卖的是“假”牛肉,可也是“真”猪肉,怎么就构成犯罪了?
法官说,这涉及到我国刑法中明确规定的一种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害消费者权益的犯罪行为——销售伪劣产品罪。它是指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不满20万元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50万元以上不满200万元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200万元以上的,处15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50%以上2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