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y8 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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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完毛汉光《中国中古社会史论》。书评写在某阅读平台上了,复制如下:
本书处处可见作者学风之谨严,只是成书太早,今天看来书中观点恐怕略显陈旧了。
另,《历史研究》2025年第6期所载王海骁的《从唐代士族衰亡看史学量化范式的科学应用》对本书士族定义提出异议,现摘录部分相关段落:
「过往量化研究依赖对唐代重要官员中士族出身者的占比进行统计,而此类方法显然需要作者给出非常明确的士族定义。然而,这些定义往往语焉不详,甚至自相矛盾。
以毛汉光《中国中古社会史论》为例,其对士族的定义包括“三世中有二世居官五品以上的家族”,但并未解释此“三世”到底是父、祖、曾三代还是本人、父、祖三代。在同书另一处,作者强调正史“大率只录父祖名号与官职,或及曾祖,述及高祖之例甚少”,因此“如若局限四代或五代方可称为士族,则这些因没有记载曾祖、高祖以上的人物,都将被排除于士族定义以外,显然不甚合理。所以取三代作标准,也因资料的限制所致”。似乎意味着“三代”是排除曾祖的,即只有自己、父、祖三代。把个人成就当作“家世”一部分,显然有违研究社会流动的基本逻辑,从定义上就埋下因果倒置的风险。该定义的“自洽性”也存在问题,因为作者又说,“父祖有一代五品以上者,列为小姓”。意味着如果父祖只有一代是五品以上,则本人不是“士族”。但若三代包括本人、父、祖,那么本人五品以上,父祖中有一代五品以上,却符合之前基于“三世中有二世居官五品以上”的士族定义,此时本人就应该被算作“士族”(而非“小姓”),这是毛著定义完全不自洽的地方。在士族定义问题上更明显的矛盾之处,则是毛著在另一位置又认为符合“父、祖、曾祖辈三世之中有二世任刺史太守或二千石官者”即为“士族”,既与之前排除曾祖后的“三世(包括本人)”不符,也与“父祖有一代五品以上者,列为小姓”不符,因为若父、曾两辈显赫,只是祖辈不显, 按照毛著的“三世二显”标准,则应为“士族”,而不该是“小姓”。
该书还拓宽“士族”范围,认为很多历史记载中的“世家大族”,即便不符合上述要求,也当被视为“士族”。此处定义更是模糊,相关用词包括 “凡史书皆称大族者”,“柳芳所说的郡姓、虏姓、吴姓”,“正史中所提及的大族”,“旧士族”,“魏晋旧族”,“州郡级著姓”等。毛著并没有说明到底哪些家族、房支或郡姓属于以上用词所涉及的概念。因为这些词所涉概念甚广,在无明确定义情况下采取计量统计,存在把“士族”随意化、宽泛化的风险,计算出来的高官中士族占比因此也会被高估。采用量化统计的历史学研究,应避免士族定义模糊化及自相矛盾的情况。」
王海骁经过考证统计(详见王文),提出如下结论,摘录部分:
「在采用早已被社会学研究成熟使用的多元统计模型纠正谬误后,我们得出与毛汉光、谭凯等‘延续派’截然相反的结论:士族任官优势自唐初至唐末呈逐渐衰退趋势,而科举对阶层流动的意义被过往研究严重低估。简言之,若通过更合理的方法对数据进行分析,那么数据所呈现的趋势与中古史学者的观察大体吻合。」
在论文的最后,王如此写道:「总之, 被贴上‘传统课题’标签的中古士族研究,远未到题无剩意的地步。」诚哉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