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这些例子由于时间比较久,所以对于目前来讲,其实意义不大( ゚∀。)
因为完全可以说,在因为这些事件之后,已经形成了完美的一套临床规范,应该不再会发生这样的事件( ゚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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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医学伦理发展上的时间线:
1964年,一组医学社区通过了对待人体实验的道德原则。
在1966年,国立卫生研究院保护研究受试者办公室成立,并公布了其“人类受试者政策保护”,建议建立独立的审查机构,后来被称为机构审查委员会。
在1969年,肯塔基州上诉法院法官塞缪尔·斯坦因费尔德拒绝同意Strunk v. Strunk, 445 S.W.2d 145,并且第一次做了司法建议,纽伦堡守则应该应用于美国的法律哲学。
1974年,国家研究法案(英语:National Research Act)建立了保护人类受试者国家委员会,并命令美国公共卫生局出台保护其人类受试者权利的法规。MK-ULTRA计划在1975年最初由美国国会通过丘奇委员会和美国总统调查中情局美国境内活动委员会的调查公开,引起广泛的公众关注。
1975年,医疗、教育和福利部(DHEW)建立了规定,其中包括了美国国立卫生研究院1966年人体受试者保护政策的建议。标题中的45代码的联邦法规,被称为“普通规则,“需要在实验用人类的学科中预约和利用机构审查委员会。美国联邦法规第45条,知名于“普通规则”("The Common Rule"),要求在人体实验前征得机构审查委员会的同意。
1979年4月18日由于一位调查记者对塔斯基吉梅毒试验的公开揭露,健康和人类服务部(后改名为美国卫生及公共服务部)发布了一份报告,题为“研究中人体受试者保护的道德原则和指导方针”,作者DanHarms,列出了很多现代医学实验的道德准则。
1987年,美国最高法院裁定,美国诉Stanley案(英语:United States v.Stanley)中,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因为医学实验服用LSD的军人不能要求美军赔偿损失。
1979年发布的《贝尔蒙特报告》确立了涉及人体实验的三项基本伦理原则:尊重人格、行善、公正。
1997年,美国通过了“就塔斯基吉梅毒实验向非裔美国人道歉”的决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