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67900391
他的个人破产制度限制其实挺大( ゚∀。)
美国破产制度的宪法渊源可追溯至《宪法》第1条第8款,授权国会有权制定全国统一适用的破产法。现行破产制度主要基于1978年《破产改革法》,即《美国破产法典》。
该法典为个人申请破产提供了两种主要路径,也就是第七章清算程序与第十三章重整程序,分别面向不同财务情况的债务人。
第七章“清算”旨在为诚实债务人提供“全新开始”。在此程序下,债务人的非豁免资产将被集中出售,收益支付给债权人,而剩余合格债务可获免除。不可豁免的债务包括税款、学生贷款、政府担保债务、子女抚养费、罚款及欺诈性债务等。
>>为防滥用,申请第七章破产需通过经济状况调查,也就是收入高于州中位数水平的申请人可能被驳回或建被议申请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有固定收入自然人的债务调整”则适用于有固定收入的个人,允许其使用三到五年内的可支配收入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与第七章相比,第十三章关键优势在于提供避免丧失房屋等抵押品赎回权的机会。
美国破产法采用当然免责主义模式,即债务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60天后自动免除,但债权人或破产受托人可提出异议。
尽管美国采用看似宽松的当然免责,但其免责限制极为严格。根据破产法第727条(a)款,债务人如有欺诈、不诚实、不配合等行为,法院可拒绝免责。更关键的是,特定类型的债务基本不可免除。
美国破产法第523条详细列举了不可免责的债务,包括税收、抚养费、教育贷款等。特别是教育贷款,经过多次法律修订后,通过破产程序免除教育贷款已变得极为困难。
是的,教育贷款啊,大家都知道什么是教育贷款。
美国破产制度最受诟病的限制之一,是第七章与第十三章并行模式导致的程序选择困境。这种二元架构形成了难以化解的“选择悖论”。
符合第十三章重整条件的主体,往往并非最需要破产救济的群体;而真正亟需救助者,却因收入、资产等条件限制难以适用第十三章。第七章虽门槛相对较低,但高昂的程序成本形成了实质性壁垒,将最需要救济的低收入群体排除在制度保障之外。
对的,第7章虽然门槛较低,但你也起码得请一个律师吧,但是你低于周中位数的财产加上需要破产的困境,又怎么能请得起律师来帮你破产呢σ`∀´)
这是经济参考报那时候的报道:
https://www.jjckb.cn/2019-08/20/c_138321751.htm
这里值得注意的就是,破产记录会在个人信用报告上遗留十年之久,破产者将无法获得银行贷款,或者需要拿出资产抵押或者支付高昂的贷款利息,基本无法取得好的就业、无法创业、无法高消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