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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8329633 - 有关死亡的一个串 - 综合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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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8329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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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死亡的一个串 无名氏 2026-03-21(六)20:49:56 ID:wQpJirk [举报] [订阅] [只看PO] No.68329633 [回应] 管理
在岛上看到有肥哥讲爱,看到有肥哥讲机器人,于是打算讲讲有关死亡的一些事。
算是科普吧,我本身并不是对此非常专业的人,所以讲的东西中有疏漏的地方也欢迎肥哥们的指正。
同样的,其中不会涉及具体的有关社会事件等的死亡的争议,而主要是进行一些相关的科普,并且更多是从社会学角度上的ᕕ( ゚∀。)ᕗ
Tips 无名氏 2099-01-01 00:00:01 ID:Tips超级公民 [举报] No.9999999 管理
| ω・´) X岛除默认举报理由外没有自删功能。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6(一)18:05:05 ID:bbTVb3L [举报] No.68437365 管理
倒不如说心理疾病患者最大的医治难点是愿不愿意相信/接受心理相关的治疗和支持( ゚∀。)

总之该结尾我这段了,如果心理认知学能够广泛应用,有可能对教育体系有改善和对社会群体的认知与对心理疾病患者的关注和同理心会更多一点,起码心理认知学可以作为一种独特的方式并以社会名义通过学校等作必要教育方式走近生活与社会,让人们容易接受和认识到"我们"所构建的环境与"我们"每次亲手造成对人的影响,当然对于没有的未来这也是空谈。

最差的响应也能让蠢人知道自己的蠢( ゚∀。)
We can make or be better people

祝po好运|∀゚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6(一)18:20:29 ID:wQpJirk (PO主) [举报] No.68437432 管理
>>No.68437365
这点还是难,可以试着提提建议吧,也就那么多了( ゚ 3゚)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6(一)18:20:50 ID:wQpJirk (PO主) [举报] No.68437436 管理
>>No.68437365
长期所导致的不信任感,而且是一种弥漫的不信任感。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6(一)18:33:08 ID:bbTVb3L [举报] No.68437494 管理
>>No.68437436
难共情,( ゚∀。) 我是被斩断过依赖的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6(一)21:36:52 ID:wQpJirk (PO主) [举报] No.68438425 管理
>>No.68437494
是啊,吃什么( ゚∀。)7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6(一)23:53:12 ID:nk4VpnJ [举报] No.68439153 管理
 σ σ
σ( ´ρ`)σ[F5]
 σ σ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7(二)12:11:45 ID:wQpJirk (PO主) [举报] No.68441369 管理
(っ˘Д˘)ノ<*关羽之歌*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7(二)13:06:16 ID:wQpJirk (PO主) [举报] No.68441781 管理
这几天看到不少不能适应的东西 还好我听听关羽之歌就释怀了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7(二)16:50:23 ID:wQpJirk (PO主) [举报] No.68443158 管理
讲点有关生命权和所谓“死亡权”的东西( ゚ 3゚)”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7(二)22:56:08 ID:caNREFe [举报] No.68445159 管理
然后po就消失了一晚上( ゚∀。)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8(三)07:27:06 ID:wQpJirk (PO主) [举报] No.68446480 管理
>>No.68445159
因为今天六点多就得起来昨天九点就睡了( ゚ 3゚)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8(三)08:53:49 ID:a04WGJx [举报] No.68446685 管理
社会原子化会不会不可避免地催生更多利己型自杀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8(三)09:46:17 ID:6D4mkJM [举报] No.68446912 管理
>>No.68446685
这方面来讲,目前来看,如果是在网络上来讲,增多的大概是绝望型( ゚∀。)7
生命神圣论 vs. 个人自主论 无名氏 2026-04-08(三)10:08:28 ID:wQpJirk (PO主) [举报] No.68447024 管理
首先,我们先讲讲生命神圣论。
生命神圣论并非单一理论,而是一个根植于宗教、自然法传统和部分义务论伦理学的思想家族。
其核心主张是:

>>人类生命具有内在的、客观的、不可比较的、且不容任何人(包括生命主体)随意处置的神圣价值。

正因为他是一系列的思想,所以他的思想根源也不是单一的( ゚ 3゚)

在亚伯拉罕宗教(犹太教、基督教、伊斯兰教)中,生命被视为神的创造或赐予。人是按照“神的形象”所造,因此生命不属于个人,而是属于神。个人是生命的“管家”而非“所有者”,无权决定其终结。

而如果是佛教的话,主要讲的是“人身难得”。

还有就是自然法哲学的一种基础,从古希腊斯多葛学派到托马斯·阿奎那,自然法思想认为存在一种源于宇宙自然秩序或神意的客观道德律。保护生命是这种永恒律法的首要诫命,因为它是一切善的基础。

还有就是康德的义务论,他认为,人作为理性存在者,其本身就是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因此,人拥有“尊严”,这是一种无条件的、不可比拟的价值。自杀或允许自己被杀死,是将自己仅仅当作解除痛苦的工具,从而贬损了自身作为目的存在的尊严。

这方面来讲,生命神圣论认为——生命的价值不依赖于其质量(如是否健康、是否快乐、是否有用),也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评价。一个极度痛苦、失去意识的植物人,其生命与一个健康快乐的人的生命,在本质上具有同等的道德分量。这种价值是“内在的”,与外在条件无关。

也就是所谓的内在价值,由于生命价值是绝对的,它便设立了一道道德绝对禁令:直接、有意地杀害一个无辜的人(包括自己)在任何情况下都是错误的。

当然,这并不反对现有的允许“临终关怀”就是( ゚ 3゚)

这方面来讲,生命神圣论者认为,一旦打破“不得故意杀害无辜者”这一绝对底线,社会将失去衡量生命价值的客观标准。

今天可以因难以忍受的痛苦而杀人,明天就可能因严重残疾、高龄、社会负担重或精神痛苦而杀人。

道德的堤坝一旦出现裂口,终将全面崩溃,最终威胁所有脆弱群体的生命安全感。

不过这方面来讲,由于现代医学的进步,生物性生命几乎可以不断的维持下去,但是目前还是难以让人在维持的状态下,继续进行有意义的人生,一些持此立场的伦理学家(如天主教官方教义)发展出 “双重效应”原则 来应对:

也就是允许使用可能加速死亡的止痛药(首要意图是缓解痛苦,死亡是预见但非意图的副作用),但坚决禁止以死亡为直接意图的行为。

双重效应原则及其条件是基于行为的自然结果(finis naturalis),行为目的(finis ope-ris)和行为人目的(finis operantis)之间的不同。
————————————————
个人自主论的核心主张就很简单了——

>>在关乎自身最根本利益的事务上,特别是涉及自己身体和生命的存在方式时,拥有理性能力的个人是其最高主权者,其自主选择应得到最高程度的尊重。

也就是,个人对自己身体拥有最初和最终的控制权。医疗中的“知情同意”原则正是这一理念的体现。

将这一原则逻辑一贯地应用于生命终点,就意味着个人有权决定医疗的边界,包括在极端情况下决定生命的终结。

这一论调认为,只有个人自己才能真正体验自身的痛苦、丧失和尊严感。外人(包括医生、家人、伦理委员会)无法完全体会,因此也无权代替当事人判断其生命“是否值得继续”。

尊重自主,就是尊重这种不可替代的第一人称视角。

不过个人自主论的争议就比较大了。

目前来讲的话,主要是这几种观点是比较统一的:

普遍接受基于自主的拒绝治疗权和尊严死(被动安乐死)。

在极其严格的程序保障下,少数司法管辖区有限度地承认医助自杀或安乐死,将其视为对极端痛苦的、最后的人道救济例外,而非一项普遍权利。

全社会优先发展安宁疗护,力求在尊重生命神圣与缓解痛苦之间,找到第三条道路。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8(三)10:09:11 ID:wQpJirk (PO主) [举报] No.68447028 管理
>>No.68447024
关于个人自主这件事情里面就有一件事情就是“:

你真的是理性的去选择死亡的吗?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8(三)10:12:30 ID:wQpJirk (PO主) [举报] No.68447045 管理
然后,有关生命权的讨论也一直轮转不息( ゚ 3゚)

待会吃完饭来讲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8(三)10:38:18 ID:1am1S8z [举报] No.68447143 管理
jmjp( ´∀`)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8(三)11:03:03 ID:JM5y4Ix [举报] No.68447255 管理
看了po的观点学到了很多。我在现实生活不知道为什么非常容易吸引自杀者,很多认识的人最后都选择用自杀来结束自己的生命,他们中不仅有精神病患者还有那种看起来很标准的所谓“阳角”,个人认为自杀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家庭影响了,其次应该就是个人的自我孤立。一部分当他们想要自杀时会和他人求助,这种一般能被救,而另一种反倒会封闭自己,反复审视自己的失败哪怕根本不是他的问题,然后不断强化自杀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方法,最后走向自杀,对我自己也造成了很多负面影响。能不能请教一下po,就是如果我们应该怎么对自杀者进行劝解呢,我每次都只能陪着他们,一句句的劝,告诉他们我在,会一直陪着你,感觉效果很差,我看po上面提到过,但是感觉不那么明晰,想请教一些具体话术,就是有什么是我作为朋友能做的(´゚Д゚`)
无标题 无名氏 2026-04-08(三)11:14:01 ID:wQpJirk (PO主) [举报] No.68447314 管理
>>No.68447045
生命权首先是一项 “消极权利” ,即要求国家及其他个人 不得任意、非法地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现代人权观念进一步将生命权发展为一项 “积极权利” 。这意味着国家不仅有义务不侵犯生命,还有义务采取积极措施来保护、尊重和实现 这一权利。例如,建立有效的法律秩序、提供基本的公共卫生服务、保障食品安全、在灾害中实施救援等。

主要国际人权文书对生命权的规定构成了其现代定义的基石:

《世界人权宣言》第3条:“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和人身安全。”——确立了生命权的首要地位。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这方面来讲,不同哲学传统也有不同的看法。

功利主义认为保护生命权总体上最有利于社会福祉的最大化,因为安全的生活环境是社会存在与发展的基础。

然后就是前面提到的自然权利论,以及康德的义务论。

而在当代对于生命权的争议主要有这些:

起始点问题,终止点问题,国家权力的界限和积极义务的范畴。

有关起始点的问题,就是讨论生命从什么时候开始,生命权从何时开始?受孕时、胎儿具有存活性时,还是出生时?

这方面有所关联的就是堕胎问题。

终止点的问题,就是生命权是否包含 “死亡权” 或 “尊严死” ?拒绝维持生命治疗、安乐死是否构成对生命权的放弃或侵犯?

然后国家权力问题上面比较争论的最多的是死刑,这方面不多做讨论了。

积极义务范畴来讲的话,那就是讨论国家保护生命的积极义务应延伸到何种程度?是否包括提供维持生命所必需的医疗、食物、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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