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68440385
此前相关法律一直是有关民族对立: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第十二条明确禁止利用网络从事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等活动。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也将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列为禁止传播的信息内容。
后面《关于规范网络名人账号行为管理的通知》,将“鼓动群体对立”等十三类行为列入网络名人账号行为负面清单。
但是目前这一领域还算是空白的( ´ー`)
我之前看了《网络犯罪防治法》的征求意见稿:
网络犯罪防治法的第28条有这条规定:
第二十八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通过下列方式发布信息,扰乱网络秩序:
(一)发布虚假信息的;
(二)通过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等违法方式发布信息的;
(三)控制大量非本人注册的网络账号发布信息,或者使用批量控制软件等提供虚假的评论、转发、点赞等服务的;
(四)发布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等信息,获取流量收益、广告收益的;
(五)其他实施流量造假,扰乱网络秩序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