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家大道马车事故
被告人:保罗·德·格拉斯爵士(237岁,贵族,家境殷实)
被告人于1847年7月5日,在王家大道协助指挥交通时,路旁一重型马车失控,冲向道旁一辆五人所乘的敞篷马车。
被告人承认自己在明知变道可能导致伤害的情况下,故意惊吓马匹,引导马车继续在道路上疾驰,致使被害人(37岁,女,平民)被马车撞击。
肇事车夫当场死亡,被害人重伤后不治身亡,被告人当即伏法自首。
乞盼王家法庭御赐公正。
[顾问提示:依照帝国强大的习惯法,任何正式贵族违反常规法律,所受一切刑罚皆当减半,但这条习惯并无明文规定。]
法官大人,您的定夺是?
>压下卷宗,不立刻宣判
(伴随时间流逝和侦查开展,案情可能会发生变化——又或者只是现在解决不了这个案子,拖延总好过铸成大错)
>转交常规法院
(如果您觉得案件确实棘手,可以把它甩回正常的法庭系统,但陛下怎么看就不好说了——一般来说,我建议您每季度最多用一次。)
>我已有定夺,宣判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