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生命诞生之前
“生育的权利与义务”
> 在遵守伦常,达到法定年龄且不涉及人兽混交的问题,人便可以自由的繁衍
生育的权利稀松平常,主张生育不属于义务也平常,但主张生育属于义务是完全有理由的。
不想当父母的意愿超过了生育的意愿
“胚胎和胎儿的权利问题”
*这一节的内容比较复杂,算是医疗科技伦理领域经典问题,大部分是引用,以及个人转述,删减了部分内容*
除了少数天主教拉美国家禁止人工流产,几乎大部分国家人工流产都是合法的。只是规定千差万别。
人工流产宽松的国家:经过我们审慎而痛苦地考虑了,我们认为母亲高于胚胎的权利关系。
反堕胎者:对于人工流产中涉及到的大部分是母亲的便捷权(母亲认为生育可能造成对自己生活便利的影响)与胎儿的生命权,难道便捷权比生命权优先吗?
法学家和法官于是拒绝承认胚胎,胎儿和未出生的婴儿拥有法律人格。
>在这种认知模式中,仅仅由于被移动几英寸、从子宫内拽出阴道,婴儿就神奇地变成完整的人,获得法律对人的全部保障。
这导致一个比较残酷的真相,法律告诉胎儿只有你真正成为一个真正的人,才会溯及既往,赋予你完整的人格。
胎儿法律地位不同定位被用于不同目的。
1. 例如在加拿大,胎儿不能就生母在怀孕期间对其造成伤害而起诉。
2. 在某些情况下赋予胚胎、胎儿以及未出生的婴儿法律人格是有一定意义的。如尊重用于医学研究的胚胎。
欧洲人权法院所持的这种不可知论的态度导致了里昂医院的不幸。【参见“武诉法国案”(2004)】[^1]
案件的主要争论点在于未出生的婴儿是否《欧洲人权公约》第2条所规定的生命权。“任何人的生命权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其中的“任何人”是否包含未出生的婴儿。
考虑再三,欧洲人权法院最后含糊其辞,认为现在回答这个问题不可取也不现实。
欧洲如此,那么在美国呢?美国也面临相同的困境。有观点认为胎儿不属于人,有观点认为在特殊情况下,应该妊娠3个月大的婴儿就有权受到保障。
作者提出法律上有两种途径讨论人工流产问题。一种路径是权利论证角度,以美国为主;一种是主张人工流产表面不合法,但具有合理性,以英国为代表。
第一种路径中。在妊娠前三个月,母亲自主权占据优势,随后国家对人工流产逐步加以限制,直至完全禁止。
在英国等国家,则不采用“权利”的话语。人工流产原则上非法,例外情况下合法,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妊娠24周以内均可以轻易找到医疗机构实施人工流产,且不会受到刑事诉讼。
“克隆之辩”
克隆相关法律问题,按照克隆的目的分为两部分讨论,生殖性克隆与治疗性克隆。
对于生殖性克隆相关伦理问题复杂,但法律问题清晰。几乎所有国家或地区都禁止生殖性克隆。
对于治疗性克隆的管制,则充斥政治争议。反对治疗性克隆的理由如下,“从道德上看,制作和销毁胚胎所造成的恶,大于治愈运动神经元疾病所带来的善。”但是在下面情况下,面对活生生的人,说出:“由于八细胞期胚胎是不可侵犯的,所以你只有死路一条。”
“兄妹救星”
> “兄妹救星”主要指生来就有某些特殊基因的孩子,其基因可以用来治疗某些罹患绝症的哥哥姐姐。如在尽可能降低免疫排斥反应的情况下,为患病的哥哥姐姐提供造血干细胞。
早期,法律人倾向采用绝对化的立场,赋予事物明确而又不可剥夺的法律地位。并且倾向认为这样能更好解决生命的难题。
**如果能抛弃成见、实事求是地观察生命,你会发现它们并不简单。正因为生命具有复杂性,法律在定义生命时才不能一概而论。**
[^1]: 两位姓“武”的女士于同一日在里昂医院就诊,一位怀孕6个月,一位摘除避孕环,医院错误的对怀孕的女士实行摘除根本不不存在的“避孕环”手术,导致了胎儿引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