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你说的先定框架,确实是,因为法条里面不可能列举到所有情况,比如刑法里面提到的毒.品
本法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在存在诸多法条的刑法或者行政法里不可能规定所有的情形,相关的实施细则必须要单独出台一个文件予以规定,同时各个地方的情况也有所不同,地方的实施细则也会在大的框架予以详细规定,所谓的先上车后补票并非这次情况所独有,而是一直以来的实践
其次是你说的有悖民意,在第三次征集意见这一点确实没有尽到应有的程序,这点确实是致命的错误
最后还是你说的所谓玩弄文字,这不是文字游戏,这是基本的概念问题,违法是违法,犯罪是犯罪,违法行政法的吸.毒处罚记录是被封存,这里是因为吸.毒被处罚,比如说某人因吸.毒被判处行政拘留,这条记录会被封存,但是吸.毒记录不会被封存,仍然公安的重点排查对象,而违反刑法的犯罪,也就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属于违反刑法的行为,可以说在任何情况下都不会封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