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还想请教一下关于“规则形式的存在意义”的问题
即对于笔下的人物与组织而言,为什么要用关于具象的行为与外观的规定与描述来代替对于怪谈本质的解释。
现在对于这个问题的解释通常是有以下几种:
1、基于利益诉求,不愿意透露真相,但又需要规则阅读者的配合
2、对怪谈的进一步了解会使其对于阅读者而言更加危险(这也是动物园怪谈作为创始之作对于规则的解释)
3、规则的书写者本身对于怪谈就没有足够的了解
但是,以上的1与3,我个人认为其实是不够充分的理由。
①作为一个成熟的组织,如果确实需要欺骗或是隐瞒,应该提出一种作为逻辑自洽的、对于怪谈的解释,这样规则才能做到不使阅读者起疑心,从而达到目的。
但是对于作者而言,又很热衷于让这个规则显得充满矛盾与错乱感,虽然我也清楚这是吸引读者阅读兴趣的手段,但是这其实是不合理的。
谎言应该看起来更像真的。
③即使了解不够充分,规则书写者也应当基于自己所了解的信息,先对怪谈作出一定的定义与描述,(比如“这地方有个类似鬼或是怪物之类的玩意,以我所知,它能干嘛干嘛”)
对于规则也应该有解释。(比如“因为这个家伙能干嘛干嘛,所以你不能吃葡萄,不然就会变成怪”)
以上只是我在提出问题,而不是解决的方法,举例只是在说明“如果这个世界是真实的,那他们会如此表现”,而不是对写作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