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63382318
直接去学法学确实就可以学到法理学了,但是如果说这样就可以把作为一门学科的哲学给撇下,似乎有点落入“纯粹法学”的逻辑了。至少,在法理学和哲学之间做这么明晰的界分是不太可能的。如果说,法理学是在运用哲学逻辑考虑法律问题,那么就注定了法理学的外沿一定是开放的,它需要不断的引入新的哲学、社会学、心理学、经济学等学科理论来完善基本逻辑。想要光靠“独立”的法理学来发展基本逻辑,或者说寻找一条新的研究进路是行不通的。因为法理学的视角终究还是法律视角,它有着明确的目的导向,那就是研究法律这一社会现象。独立运行的法理学说到底就是基本逻辑的不断循环,将“法律”这个对象不断得丢进基本逻辑的循环中去。这种行为确实能够深入对法律的认识,但是却无法发展或更新基本逻辑,也就无法实现研究进路的根本转向。
拿哈特的语言分析法学来说,就是,在哈特之前,法理学研究的基本逻辑里并不存在“语言概念有着核心内涵和边缘内涵”这一来自以维特根斯坦为代表的语言哲学理论。而哈特把它运用到法理学分析当中,用以建构自己的语言分析逻辑,并运用这一逻辑推出了法律的二元规则理论。
那么,认为哲学作为独立学科的作用已经由于其方法被其他学科所学习和发展而失去了实质意义的观点,至少在法学领域里是说不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