歧视是对某些人进行某些“交易”,而与另外的某些人进行不同的“交易”或者根本不“交易”,本质上是对自身财产的合理运用。
这个层面上如果否定歧视的合法性,就意味着否定人对自身财产的完全占有的合法性,即人不能完全支配他的财产,或者说人有权支配他人的财产,把这个逻辑推导到极致就是人和人可以随意对他人的财产要求支配(因为“人有权支配他人的财产”是没法界定明确边界的),这个极致的结果就是随意的暴力冲突和掠夺,文明的毁灭,人类退化回非人动物时代。
而歧视性的“法律”(实际上恶法非法)等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它们本质上是郭嘉等对人际间自愿使用双方财产的交易的干预,不具有任何合法性(原因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