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程序第二次默写
主要问题是侦查终结的概念,侦查终结后的处理以及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侦查终结的概念:指侦查机关经过侦查活动,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和是否应负刑事责任,而决定结束侦查,依法对案件作出相应处理或提出处理意见的诉讼活动
侦查终结后的处理: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构成犯罪且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同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将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应当记录在案随案移送,并在起诉意见书中写明。
审判阶段的补充侦查:
1.分两种情况,一是公诉人在审判中发现应当补充侦查,建议合议庭延期审理,法院经审查可以同意;二是被告人提出立功线索,法院可以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
2.法院在审判中建议检察院补充侦查,或追加(加人)补充(加罪)变更起诉的,检察院应审查理由并做出是否……的决定
3.审判中检察院进行补充侦查或补充提供证据的,可以自行补充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侦查机关协助或书面要求侦查机关补充提供证据
4.法院延期审理后,延期审理期限最长为一个月,最多不超过2次,检察院应在期限内提请法院恢复审理或撤回起诉
5.补充侦查期限届满而检察院未将新证据移送法院,法院可以根据当前证据做出判决或裁定
6.补充侦查期限一个月,补充侦查引起案件重新审理的,重新计算审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