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最高检官网,检察日报发表的文章《以价值平衡理念推进轻微犯罪记录封存制度构建》
首先,应当将微罪界定为法定最高刑为拘役的犯罪,此类犯罪罪行性质轻微、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小。所有微罪罪名,都应当纳入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的适用案件范围。其次,根据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普遍观点,宣告刑为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是轻罪案件。但是,轻罪案件不仅数量大,而且刑罚的跨度大,为了防止将仍具有较大人身危险性的犯罪者不恰当地纳入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应当进一步将轻罪划分为法定刑意义上的轻罪和宣告刑意义上的轻罪,并根据不同分类在犯罪记录封存时作差异化处理。法定刑意义上的轻罪,是指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宣告刑意义上的轻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法定刑中包含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二是法定刑中虽然没有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幅度,但是具备相关量刑情节,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对于法定刑意义上的轻罪,犯罪者的人身危险性通常较小,在进行封存审查时可以适当宽松。而对于宣告刑意义上的轻罪,不同犯罪者之间的人身危险性可能存在一定差异,在进行封存审查时应当较为慎重。另外,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安全,还应当将部分情形排除在犯罪记录封存的范围之外,如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与保护未成年人相关的犯罪以及累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