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51984682
>>No.51984722
谢谢回答!
>>既然别的生物的一切行为都符合有意识,就算将其置于「哲学僵尸」,我们在交谈的共识下与语言所潜在的主体交换中,仍然视为其他个体拥有意识。
我可不可以这样理解:
意识由某种可以被我观察到的行为模式来定义……(1)
我默认我拥有意识……(2)
我观察并总结我自己的行为模式……(3)
我观察并总结他人的行为模式……(4)
如果(3)=(4),那么代入(1)即:
他人的行为模式符合“拥有意识”的定义……(5)
最后(5)代入(2):
我认为他人拥有意识……(6)
评论:
我不是这方面的专家,只是作为一个门外汉产生了疑问,所以我只能尝试把你的回答翻译成我的理解
结合我自己熟悉的领域,你的回答让我想起数学中有一种“公理化”的风潮
举个例子,群的公理化定义:
一集合之上满足如下4条公理的运算被称为群:
a)封闭性,b)结合律,c)存在幺元,d)存在逆元
也就是说,群的定义完全由它的性质(或者说“行为模式”)来定义,而不同于以往那些构造性的定义。
那么对于意识的定义也采用了类似的“公理化,而非构造性的”方案,对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