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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7520848 - 无标题 - 综合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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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6752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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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1-27(四)21:11:41 ID:u3S3PVU [举报] [订阅] [只看PO] No.67520848 [回应] 管理
刷抖音给我看笑了,一个视频说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136条规定要把吸.毒.记录封存,底下一堆说大手发力的,结果我去搜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人家根本没有136条( ˇωˇ)
Tips 无名氏 2099-01-01 00:00:01 ID:Tips超级公民 [举报] No.9999999 管理
(=゚ω゚)=是不是冷场了,埋一下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3(六)17:24:18 ID:2VtuUNy [举报] No.67632446 管理
>>No.67632347
人民日报评论《岂容劣迹网红“换马甲”复出》
https://www.peopleapp.com/column/30050873863-500007231854
劣迹网红相关或许可以参考劣迹艺人,我认为两者是有一定相似之处的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3(六)17:25:51 ID:bm3TlAS [举报] No.67632456 管理
>>No.67632446
前面肥哥讲的那个是犯罪网红,这个是参考今年六七月份那个新闻的,也就是拿自己既往的违法当做卖点的,这个还是有区别,但是这个的话提议方面应该是向网信办那边提。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3(六)17:39:22 ID:2VtuUNy [举报] No.67632530 管理
《网络主播行为规范》
第十七条 网络表演、网络视听平台和经纪机构要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义务,落实主体责任。根据本行为规范,加强对网络主播的教育培训、日常管理和规范引导。建立健全网络主播入驻、培训、日常管理、业务评分档案和“红黄牌”管理等内部制度规范。对向上向善、模范遵守行为规范的网络主播进行正向激励;对出现违规行为的网络主播,要强化警示和约束;对问题性质严重、多次出现问题且屡教不改的网络主播,应当封禁账号,将相关网络主播纳入“黑名单”或“警示名单”,不允许以更换账号或更换平台等形式再度开播。对构成犯罪的网络主播,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网络表演、网络视听经纪机构要加强对网络主播的管理和约束,依法合规提供经纪服务,维护网络主播合法权益。

> 对违法失德艺人不得提供公开进行文艺表演、发声出镜机会,防止转移阵地复出。

这个是否有参考价值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3(六)17:41:57 ID:2VtuUNy [举报] No.67632548 管理
补个链接 https://zwgk.mct.gov.cn/zfxxgkml/qt/202206/t20220622_934011.html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3(六)17:50:01 ID:bm3TlAS [举报] No.67632602 管理
>>No.67632530
看看嘛,做不到太多,那就先提建议,有的建议还可以等到明年两会的时候,顺便一起提上去,现在也刚好可以先提省一级的,或者是向国务院的相关部门提议。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3(六)19:33:21 ID:u3S3PVU (PO主) [举报] No.67633438 管理
>>No.67632230
好吧,你既然都这样说了我也不能再和你争论什么了,希望你后续能关注后续的发展和成效,而不是热度下去后当做过往云烟,如果后续的发展真的是有利于社会,也希望你能承认这个法条的合理性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4(日)10:38:38 ID:nnvXw31 [举报] No.67638046 管理
还过往烟消云散呢?得了便宜还卖乖,那不妨锤多几条。

一、你口中的立法程序正义。
简略的介绍,立法需经过‘提议、三次草稿、表决通过’这样一个流程。
而第二稿的时候写了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封存,不是所有人的犯罪记录封存。
怎么第三稿就变成所有年龄段都可以犯罪记录封存?
并且第三次草稿提议的时候,理论上要经过全民讨论的,怎么在具体执行的时候就没有进行讨论?
在民众不知情的情况下,稀里糊涂落水通过了第三稿进行了表决,事后木已成舟就说自己是程序正义,本末倒置颠倒黑白,所以骂你得了便宜还卖乖。
二、数据存疑,风险不可控。
某教授的八百万论调简直不值一驳。
在提出所谓的‘前科人员回归社会’的时候,新毒复吸率在九十概率怎么没见到有人提?
毒不是简单的违法,是有超过九成概率碰一次就后永久性摧毁身体的行为,只说了垃圾该怎么清理,不说垃圾是怎么产生并造成多么严重的后果。
模糊毒的危害性,以偏概全,避重就轻,一旦法条落实几乎必然会造成毒这方面道德防线的滑坡。
三、缺乏对应的法条细则。
在一条全国性关于毒封存人员行业管理法条都没有的情况就直接通过,漏洞肉眼可见,这就是你们法律工作者的职业水平?先上车再买票,结果车上连个像样的刹车都没装好,然后告诉大家应该想象你们的业务水平和所谓的合理性?
笑死了,办事之局促和水平之业余连我这种外行看到都忍不住啐一口唾沫。
四、毒是底线问题,不是经济问题,底线没有任何一点商量的空间。
从始至终,关于毒封存这个法条的通过就是存疑且高度不可靠的。毒不是一般的违反犯罪,是基于过往极其惨痛教训所形成的全民共识,这是底线,而底线本就不容动摇。
事后舆情也充分证明了这点,在得知毒封存后,民众不仅高度质疑该法条和相关从业者,并且对原有法条的‘罚款并拘留十五天’产生了高度的不信任。
而舆情本就是监管机制的一部分,舆情掀起如此波澜本身就证明了之前的监管机制缺失,这时候让民众先相信后实践?呵呵,个人看来更像是死鸭子嘴硬,以及一股根深蒂固的傲慢。

结语。
在程序上,毒封存确实已经木已成舟,但别忘了,后面还可以通过紧急条款,先立再废在理论上是可以做到的。
而且就算推行了,个人也不会接受什么毒虫回归社会,法律层面解决不了的事情,在执行层和基层仍然有大量操作空间,没有人支持的法条就是废纸一张,历史已经无数次证明了这一点。
下水道的井盖就做好井盖该做的事,不管怎么辩论都改变不了是人在玩工具这个事实,你不行,在这件事里挑战民众底线的人一样不行。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4(日)11:05:40 ID:nnvXw31 [举报] No.67638242 管理
顺便给你一个建议。
如果真的那么喜欢原谅别人,那你就自己牵回家去,我个人非常欢迎有如此胸襟和气魄的圣人做出如此伟业。
而不是像这个法条一样,把自己的道德强加在别人头上,拿感情牌模糊视线再去把一群极其小众又高度不可控的东西塞到群众身边。
如果毒只是违法而已,那民众也理应享有‘歧视’的权利,就像我不嫖所以可以歧视瓢虫一样。
道德的事情就交给道德去处理,保护他人隐私不应以侵犯他人知情权为代价,更何况这是毒,死掉的虫子才是好虫子,假设真有那‘十分之一’能通过三年不复吸审查的‘人’,那请去能够接受你们的工作岗位去,捡垃圾也好,通过自身的努力得到身边人认可也罢,这个世道是饿不死人的,尤其推荐去那些圣人家里,圣人们很喜欢。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4(日)11:14:16 ID:nnvXw31 [举报] No.67638301 管理
>>No.67638242
哦,还得补充一下。
这个‘十分之一’是通过复吸审核的,在进入审核名单之前已经毙了一批了,我手里没有详实的数据,但基础常识告诉我,最多只有两成。
也就说,一百条虫子最多有两条是看起来像人的,数量也不多嘛,如果相关从业者对于自己的数据支撑真的那么有自信,那一个人领两三个回去,说不定还不够分呢。
( ゚ 3゚)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4(日)11:17:02 ID:2VtuUNy [举报] No.67638329 管理
( ゚∀。)7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4(日)11:49:28 ID:u3S3PVU (PO主) [举报] No.67638528 管理
第一,关于立法程序的问题我从来没有否认过,这也是我之前说的存在问题的地方
第二,关于数据的问题,上面提到的禁毒数据也有比较详细的记录,可以看出在之前的禁毒趋势下很有成效
第三,你所谓的先上车后补票,我说了,这是一直存在的程序,在某一法律出台由国务院在之后制定相关的实施细则,不是这一次独有
第四,吸.毒记录封存在这条法律出台之前就应该是封存,吸.毒不是犯罪,是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违反行政法的记录本来就应该是不允许随意查询,如果是其他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是触犯刑法,是犯罪记录,这些不会被封存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4(日)11:53:59 ID:u3S3PVU (PO主) [举报] No.67638553 管理
这是2024年的毒.情报告
2024年,通过开展全方位禁毒宣传教育,创新完善吸.毒人员服务管理,大力推进吸.毒人员排查发现、依法处置、戒治帮扶等工作,中国毒.品滥用治理成效持续提升。截至2024年底,中国现有吸.毒人员74.7万名,同比下降16.7%,占中国人口总数的5.4‱,戒断三年未发现复吸人员428.6万名,同比上升5.1%。同时,国内滥用物质种类发生结构性变化,麻精药品和未列管成瘾性物质滥用快速蔓延,滥用人数不断增多,青少年滥用问题突出。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4(日)11:57:31 ID:qiVmKnA [举报] No.67638573 管理
问个问题,所谓事实上封存是否在基层需要时可以随时调用,比如派出所随机抽查
通过法律后是否可能被层层加码成需要都调用不了?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4(日)12:02:16 ID:nnvXw31 [举报] No.67638598 管理
>>No.67638528
一、一和三自己打自己脸,流程是流程,不按流程办事被抓住马脚了不代表就要将错就错,不要混淆事情。
二、第二草案是未成年人封存,不是所有人年龄封存,两条法条办的一件事,即通过‘违法’和‘犯罪’这两个文字游戏来模糊毒封存这件事
三、底线就是底线,你摆数据算经济账也一样说服不了我。
那我也可以摆。
假设现有毒虫是三十万,毙了的,铁窗泪的,正在戒断,设计是百分之二的复吸审查通过率,最后剩六千人。
为什么要为这点屁事来麻烦大家?
你们这么有爱心,建立一个‘帮助戒毒人员回归社会协会’不就好了?获得法考证的有六十万,每人每年捐助个一千块加上你们对人心如此美好的看待,社会募资个年均两千块不难吧?
农村低保才几百块,二千块饿不死找个地方圈着,真有自己能力得到社会认可哪里还需要吃这份‘羞辱钱’?

所以只是极少部分人的一厢情愿而已,妄想通过绝对的规则劝诫人心,可惜人心比你想象中的脏得多,钻漏洞的虫子永远都有,这种道德活就轮不到下水道的盖子来干。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4(日)12:03:32 ID:u3S3PVU (PO主) [举报] No.67638604 管理
>>No.67638573
我不太清楚,因为目前没有找到什么报道关于这方面 我个人感觉像是建立更完善的信息检索系统,违法记录可能是不会允许,但是吸.毒记录可能还会不一样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4(日)12:04:26 ID:bm3TlAS [举报] No.67638608 管理
>>No.67638573
进行随机抽查的话,你本身有相关文件的,你内网应该也有相关权限的吧( ゚∀。)
然后这回新规里面把原本第八十条好像是扩展了:
目前的版本:
>>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

明年开始实行的这个版本:
>>第一百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不得将在办理治安案件过程中获得的个人信息,依法提取、采集的相关信息、样本用于与治安管理、查处犯罪无关的用途,不得出售、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4(日)12:05:04 ID:2VtuUNy [举报] No.67638615 管理
区分违法和犯罪居然是文字游戏么,这是义务教育阶段的常识啊。。。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4(日)12:05:57 ID:bm3TlAS [举报] No.67638619 管理
>>No.67638604
毕竟吸食相关的联防系统还是按照禁毒法有的,其他的治安记录本来你出了省也查不到,但是这个记录好像是在省外对应的当地在你刷身份证的时候就得知了。
无标题 无名氏 2025-12-14(日)12:06:06 ID:u3S3PVU (PO主) [举报] No.67638622 管理
>>No.67638598
我什么时候打自己脸了,你往上翻翻我从一开始就说我们这条法律的错误就是第三次立法的程序,这一点也是我们应该去批判的点
我也说了吸.毒是行政违法记录,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是犯罪,是违反刑法,这些不会被封存,被封的是单纯吸的行政违法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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